来源:动物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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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城小区承租人员饲养动物管理专项规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避免遗弃、散养、虐待等行为给本社区造成的社会问题,保护本社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居民公约》,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海天社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业主、二房东和承租人员,适用本规约。
第三条 无论是商铺还是商品房,禁止出租进行无证无照的繁殖、销售动物非法活动。
第四条 承租人员饲养的犬、猫,纳入海天社区的家养动物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承租人员在物业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应说明是否携带犬、猫及其他小动物。如有携带,在“动物居民”小程序上填写登记信息,下载动物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承租人员在居住期间领养、购买犬、猫,应及时到“动物居民”小程序上或物业前台登记动物居民信息;倡议领养代替购买,优先领养临时安置点的海天猫。
第七条 登记犬、猫信息后,承租人员进入海天毛孩群。
第八条 承租人员居住期间,不得遗弃、散养、虐待所饲养的动物。所饲养动物有出逃和走丢情况的,应及时告知动物居民委员会,以获得邻居们的帮助。
第九条 房东应当配合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管理承租人员的饲养动物行为,避免出现遗弃、虐待等情形。
第十条 饲养动物,应当终生负责。客居者在饲养动物之前,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能承担起责任。如不能承担起责任,建议选择加入海天社区动物文明建设志愿者队伍,满足喜爱动物、保护动物的愿望或获得动物陪伴带来的情绪价值。
第十一条 承租人员饲养动物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选择由海天城小区业委会和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依法调解。
第十二条 业主、二房东和承租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动物居民委员会有权建议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业主、二房东和承租人员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决议依法通过。本管理规约自2024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天城小区家养动物管理专项规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本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饲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猫、鸟、兔子等)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动物饲养的相关规定以及本专项规约约定,不影响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社区。
(一)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饲养动物登记、疫苗接种;
(二)履行自家所饲养动物的看管义务,承担因看管不慎而引发的一切后果;
(三)妥善解决动物噪音、异味扰民、蚊虫细菌滋生等问题;
(四)遵守本社区家养动物统一管理制度,配合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建立家养动物社区档案,获得动物居民身份证,并有权获得相关社区服务;
(五)倡导领养代替购买,本社区人领养本社区动物,适龄绝育;
(六)积极配合动物居民委员会做好动物管理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条 携带犬只进入共用部位
(一)犬只须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固定容器内;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 2 米;
(二)如有必要,为性情不稳定的大型犬佩戴相应的防具;
(三)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尽可能避开上下班或小区公共空间人员活动高峰时间,主动避让其他人员;
(四)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婴幼儿童、老年人、孕妇等人群;
(五)密闭、拥挤场合应当自觉收紧牵引带,避免犬只惊吓到他人;
(六)随身准备塑料袋等物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七)不得践踏草坪花坛,不得在健身场所、地下车库、室内公共通道等相对密闭空间内遛犬;
(八)可行的情况下,小区内设立专门遛犬区,满足遛犬需求。
本住宅小区盲人携带导盲犬的,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不受本条款约定的限制。
第三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许可不得饲养国家保护动物,禁止饲养烈性动物,禁止饲养有毒、有较强攻击性的动物;
(二)不得违法违规搭建、外挂宠物棚舍(笼)等;
(三)不得放任家养动物追逐、伤害流浪猫及其他野生小动物;
(四)不得放任家养动物食用流浪动物的粮食等;
(五)不得随意在本住宅小区内掩埋病、死、伤的家养动物;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遗弃动物,有困难可寻求动物居民委员会的帮助;
(七)不得以暴力或其他形式虐待养家动物;
(八)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证无照繁殖动物。
第四条 伤害救济
家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的业主、使用人应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并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
第五条 公共安全与疫病防控
业主、使用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在共用区域内规范投放灭鼠、灭蚁等“四害”药物,避免动物、儿童接触或误食。
对感染或疑似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动物疫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重大传染病的家养动物,立即报告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矛盾纠纷调处
业主、使用人饲养动物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选择由海天城小区业委会和海天社区动物居民委员会依法调解。
第七条 违约的一般处理
业主、使用人有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海天城小区业委会和动物居民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依法采取措施。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届海天城小区业委会
第一届海天动物居民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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