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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2021-04-29 1694 返回列表
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前 言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成为社会新宠,直播平台数量猛增,社会资本亦纷纷涌入,网络电商直播已经成长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日前,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其中《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运用好‘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更广更深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便捷舒心的服务和产品。”直播带货成为了两会的高频词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将互联网直播定义为: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结合上述两个定义,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电商直播为:基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推销,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互动,以达成交易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随着网络电商直播行业的发展,诸多问题也逐渐凸显,直播带货监管的相关标准和制度相对滞后,导致行业乱象丛生。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党的领导,引导群众知法、尊法、守法。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编撰本指引,本指引面向电商直播领域各个主体,旨在介绍网络电商直播各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提出相关风险防范建议,以期对于从事电商直播营销活动各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指引。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法律关系繁杂,纠纷频发,本指引无法一一涵盖,仅能针对常见的法律纠纷提供处理建议。

    本指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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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网络电商直播主体

    一、电商主播

    二、MCN机构

    三、电子商务平台

    四、商家

    五、消费者

    六、网络直播平台

    第二章 电商直播行业涉及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合同纠纷

    二、侵权纠纷

    三、劳动和劳务纠纷

    第三章 电商直播行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一、行业自律

    二、和解

    三、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五、仲裁

    六、诉讼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第五章 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所涉法律法规目录及重点法条摘录

    一、主要法律规范目录

    二、相关法律规范目录

    三、重点法条摘录


《网络电商直播常见法律纠纷处理指引》


    第一章 网络电商直播主体

    一、电商主播

    1.电商主播的定义

    电商主播是指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发布内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或销售的人员。

    2.电商主播的分类

    电商主播按照隶属关系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个人主播、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主播、商家主播。其中个人主播是以个人身份使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网络直播平台或MCN机构签约主播是与平台或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并且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商家主播是与商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进行直播活动的人员。

    二、MCN机构

    Multi-Channel Network,简称MCN机构,即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主播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等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三、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

    四、商家

    本指引所称商家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商业主体。

    五、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六、网络直播平台

    1.网络直播平台的定义

    网络直播平台是指以电脑端或者手机端为网络直播平台载体,由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主播和观众三者通过主播与观众之间的多种方式进行实时互动的网络新型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的分类

    ①按网络直播的内容为标准分类 ,主要包括:a电商平台,以提供货物或服务购销交易的内容为主;b娱乐网络直播平台,以表演为主,通过打赏或者付费的方式来经营;c体育网络直播平台,以各类体育赛事为主;d生活交友类网络直播平台,以社交类、生活类等供闲暇时观看的内容为主;e游戏网络直播平台,以直播电竞游戏为主;f在线教育平台,直播试讲课程推广销售课程为主。

    ②按直播方式为标准分类,主要包括:a网络互动直播平台,在直播过程中,受众与主播之间可以进行多方异地实时互动;b网络现场直播平台,主播通过发布信息、视频对事件现场的进程进行直播。

    ③按直播表现形式为标准分类,主要包括:a文字类直播平台,主要通过文字描述来进行直播;b图文类直播平台,通过文字描述+穿插一系列的照片或者图片来图文并茂的进行直播;c语音类直播平台,主要通过音频来进行直播;d视频类直播平台,主要通过互联网技术,融合了声音等元素进行直播。

    以上是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常见的参与主体,但网络电商直播的业务模式非常多元化,不同业务模式之间又存在着交叉、重合关系或动态转化的情况,因此网络电商直播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处理。


    第二章 电商直播行业涉及的民事法律纠纷

    一、合同纠纷

    1.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涉及委托、行纪等多种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关系。MCN机构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为主播寻合作机构,提供适合内容播放的平台资源,为主播宣传推广、协助主播涨粉、获取流量,安排商业变现的方式及渠道,与第三方进行商业接洽及谈判,代为维护及运营相关账号,策划及后期制作等后台支持,按约定分配支付相关收益等。主播常见的合同义务是持续有效的创作内容输出,在约定的时间按质按量完成直播工作,获得约定收益。如发生电商主播拒绝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MCN机构未依约提供相关资源或支付报酬,直播账号归属争议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调整。

    2.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广告发布或广告代言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推销行为是广告宣传,商家支付主播服务费及广告费,不以产品销售数量计算的,商家为广告主,主播的身份通常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人;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人”。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商家之间主要是委托法律关系,从事商品宣传。如出现广告发布代言费纠纷、主播个人社会评价下降引起的违约等法律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3.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与商家之间的合作纠纷

    个人主播、MCN机构或平台签约主播在直播中的推销、销售行为直接与销售利益挂钩,在直播中自行销售商品或者按照商家销售商品的数量和一定的比例计算费用。如主播收取商家服务费不进行直播活动,主播通过“刷单”等虚假交易方式获取服务费,商家隐瞒主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法律纠纷,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4.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因商家入驻电子商务平台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如商家存在未能按照平台入驻协议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电子商务平台造成损失、商家在平台上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给平台造成损失、平台违规等情形、或者平台存在滥用平台优势地位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情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5.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直播平台之间的纠纷

    电商主播使用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的直播账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以及遵守平台公布的一系列规则,两者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主播使用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旗下的直播频道,可与商家直接对接。部分平台会根据商家所在行业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类型向商家精准推荐主播。部分主播还会自行开设店铺,该种情形下主播身份与商家身份发生了重合,除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以外,主播与电商平台可能会另行签署一份商家入驻协议。上述合同关系,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6.MCN机构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纠纷

    MCN机构掌握丰富主播资源,很多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机构对主播进行筛选、培训、监管、处理商务事宜,因此实践中存在大量MCN机构整体入驻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情形。MCN机构入驻电子商务平台和直播平台,同样需要签署平台入驻协议并遵守电子商务平台公布的规则,两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调整。

    7.消费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消费纠纷

    (1)消费者观看网络直播后通过链接转到电商平台购买主播推销的商品,或者消费者直接购买主播推销的商品。若商家未按约定(如品牌、单价、数量、重量、发货日期、质量标准等)供货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第六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通过直播平台或者电商平台进行商品或者服务购买,多数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根据格式合同选择交易或不交易,没有更改条款的权利。如格式合同提供者故意利用模糊字体、采用极小字体,或是通过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存在违约行为时不得解除合同等不公允的条款设计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说明义务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由于商品的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有问题致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此时会产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以参考本项第一点所列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只能择其中一方式维权。下文将对直播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侵权纠纷进行阐述。

    二、侵权纠纷

    1.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

    ①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网络电商直播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侵权纠纷中,如直播平台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商主播、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③如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该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直播中虚假广告的侵权责任

    直播中如电商主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相关方面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欺骗或误导,由此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且消费者因为这种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购买商品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电商经营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民事赔偿;电商主播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如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同时要求电商主播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网络直播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均有可能与广告发布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直播期间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主播在直播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通过直播平台线上销售产品或服务的,主播、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均有可能接触并存储用户信息,若发生用户信息泄漏的情形,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电商主播和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4.直播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绘画作品以及摄影作 品等,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电商主播及直播平台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直播中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销售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商家并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责任

    电商直播中存在混淆的行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和巨奖销售行为的,商家和电商主播将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6.恶意评价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随意对商家恶意评价,并且其评价言语带有侮辱性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之规定,商家有权以消费者侵犯其名誉权为由主张权利。

    7.直播中侵害商誉权的侵权责任

    经营者通过直播方式营销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若存在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劳动和劳务纠纷

    实践中判断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四主体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主要从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及事实上双方是如何履行来认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认定。”

    1.劳动纠纷

    在电商直播中主要存在下列四种劳动关系:电商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电商主播与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前两者为平台签约主播)、电商主播与MCN机构的劳动关系(机构签约主播)、电商主播与商家(商家主播)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统称为用人单位,电商主播为劳动者。劳动关系中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作为劳动者的电商主播依法享有管理及约束的权利,电商主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且需为电商主播依法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电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资保障、不超时工作、享受节假日、加班工资、补休调休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如发生劳动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2.劳务纠纷

    电商主播还存在与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之间建立劳务法律关系。在劳务关系中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商家是接受劳务的一方,电商主播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该种法律关系之下,电商主播的直播行为系向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双方可自行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依约完成劳务服务的情况下,将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向电商主播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在劳务法律关系框架下,接受劳务的一方不需要按月向电商主播支付劳动报酬、购买各种社会保险;电商主播工作时间不受劳动合同法限制,无须支付加班工资,不受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如在劳务关系中发生法律纠纷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第三章 电商直播行业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

    一、行业自律

    1.主体应构建事前预防风险机制

    (1)主体进行网络直播行为前应依法取得的资质、许可。

    ①依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家若在网络直播营销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取得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资质、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②根据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办理三类许可证以及进行备案。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ICP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电信业务及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等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文化经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许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并于直播服务上线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2)主体应构建完善的监管、内审机制

    ①网络直播平台须严格查处直播过程中违法违规的行为,健全主播实名登记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内容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监管制度,配足内容审核人员同时配备相应监控技术,例如关键词搜索系统等,构建一套完善的监控措施,减低风险,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②加强对用户互动环节的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受众对主播直播内容的监督。

    ③梳理主体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将网络直播业务开展过程中所涉合同规范化,完善合同条款的设计;完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流程规范,保留相关的证据;需完善格式条款的告知义务等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④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配合网络直播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⑤平台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2.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发现违法违规网络直播的,应及时关闭直播窗口,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3.网络直播行业构建诚信体系

    (1)网络直播行业应联合构建“主播黑名单”制度,对于在网络直播中违规、违法的主播,应将其列入“主播黑名单”,对其直播进行限制或永久停播。

    (2)网络电商直播行业相关自律组织定期对于各直播平台和电商平台进行监管。

    (3)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动体系,防止洗钱罪等刑事纠纷的发生。

    二、和解

    各主体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各方可通过和解方式自行解决争议。

    三、调解

    1.在网络电商直播过程中,若发生纠纷,争议各方可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各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商事调解机构的组织下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争议各方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就所签订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2.发生消费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争议各方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3.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产品或服务纠纷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或直播平台介入调解。

    四、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电商直播行业发生消费纠纷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投诉。

    五、仲裁

    1.商事仲裁

    如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若争议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诉讼

    发生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列举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

    1.合同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的,所签订的合同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未约定管辖的,任何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网络购物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排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但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该管辖协议无效。

    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无形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履行地为消费者的住所地;消费者购买有形商品,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2.侵权纠纷

    发生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注意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所在地、消费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可被选择成为网络交易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3.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第四章 行政责任

    电商直播主体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的,由各方主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争议,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一、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的行政监管

    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的行政监管有如下规定:①取得相应的资质;②健全直播内容审查制度;③对于直播内容违法的应对措施;④加强对主播的管理制度;⑤完善资料存档制度以备查。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如违反上述规定,由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政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之规定,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直播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列举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的,或在直播过程中实施了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或电商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广告宣传的行政监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电商直播中滥用“最佳”、“第一”、“顶级”等类似的极端描述性词语,夸大产品的功能、功效和价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为提高人气、吸引流量,在直播中出现淫秽、低俗、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或者发布不当言论,甚至发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有辱国家尊严的言论;或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直播期间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直播中发布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的广告;发布烟草广告;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广告;违规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广告主的商家和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作为广告主的商家行政处罚。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在明知或者应知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直播电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7)作为广告代言人的电商主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8)直播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而不予制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价格欺诈的行政责任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误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电商主播在带货之时所宣称的折扣、优惠应当符合上述规定,不得虚假降价或者提价之后再降价,否则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侵害个人信息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七、侵害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播、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实施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了混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若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存在混淆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责任

    电商直播中存在贿赂他人、损害竞争对手商业或商品声誉、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商家通过“刷单”等行为虚构的销量和好评信息误导消费者,或者恶意差评损害同行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对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以及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实施“刷单”等行为的商家及“刷手”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以上为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典型的行政责任,其他未列举的行政责任,可参考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刑事责任

    电商直播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广告主的商家以及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商主播如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和电商主播等行为如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等。

    三、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危害较大,如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关于“赌博罪”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电商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运用类似赌博的方式,引诱受众通过打赏进行下注比赛,或者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打赏主播礼钱等进行洗钱,此类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犯罪。直播平台没有进行监管,或者在发现后没有及时进行制止等,直播平台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五、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直播中,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利用和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破坏。用户在电子商务平台或直播平台注册时候会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平台方是负有保护义务的,一旦个人信息被泄漏,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将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六、为主播直播提供刷单服务,有可能因制作刷单软件时复制直播平台相关软件代码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也可能因篡改直播平台相关数据、程序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前述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主播或商家直播销售的产品、服务涉嫌犯罪的,直播平台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罪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八、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英雄烈士发表不达言论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罪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为网络电商直播行业中较为典型的刑事责任,其他未列举的刑事责任,可参考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 所涉法律法规目录及重点法条摘录

    一、主要法律规范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产品质量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相关法律规范目录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17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0修正)》(法释〔2020〕20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

    8.《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9.《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1月4日发布));

    10.《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

    11.《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文市发〔2016〕12号);

    12.《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文市发〔2016〕33号);

    1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

    1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1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

    1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

    1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广电发〔2016〕172号);

    18.《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19.《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发〔2020〕78号) ;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32号);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9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6号);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0号);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5号);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4号);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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