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动物诊疗新风向
随着宠物市场日渐蓬勃,吸猫撸狗人士剧增,动物诊疗的需求量也大幅攀升,随之而来的是亟待提升动物诊疗行业服务能力,满足优质的供给需求。目前,动物诊疗纠纷成为社会新现象,存在着鉴定难、调解难、权责不清的问题,小宠物们缺少健全的福利保障。
苏州市动物诊疗纠纷鉴定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动物诊疗行业秩序,提升服务宠主水平,推动动物诊疗行业高质量发展,针对我市动物诊疗纠纷,特制定动物诊疗纠纷鉴定工作制度。
一、服务范围
动物诊疗纠纷鉴定工作制度主要针对全市范围内动物诊疗活动,在动物诊疗机构与宠物主人对诊疗行为存在分歧,并且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后,由宠物主人进行申请。
二、申请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产生动物诊疗纠纷,由宠主通过电话、邮件、现场申请等形式,向苏州市动物诊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原则上应自发生诊疗活动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鉴定申请,需申请解剖查验的死亡宠物应及时冷冻保存,并自发生诊疗活动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在专家组出具《苏州市动物诊疗纠纷鉴定意见书》前,若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宠物主人可凭谅解协议书申请撤销。
三、受理
收到鉴定申请后,协会应根据当事人的纠纷情况描述和相关证据,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工作职责外(诊疗价格、环境保护、美容洗澡等)的纠纷,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说明不受理原因,并告知宠物主人报当地市场监督和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专家组成员组成
动物诊疗纠纷鉴定专家库名单,由各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后,经市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专家库每3年更新一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从法律法规、疫病防控、临床技术角度出发,动物诊疗纠纷鉴定专家组应由1名兽医专业技术部门人员、1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和3名执业兽医专家组成。
五、专家库抽选
按照回避原则,动物诊疗纠纷鉴定专家组成员不能直接挑选本次动物诊疗纠纷属地县、区的专家;对动物诊疗连锁机构发生的纠纷,同一连锁企业专家要主动回避;专家组成员与发生医疗纠纷的动物医院或诊所有直接工作关系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协会从动物诊疗纠纷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专家,经宠物主人同意认可后,确定最终的鉴定专家名单。
六、专家组鉴定
专家组应于作出受理决定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一)查证事实。专家组应向事件双方及相关人员充分问询事件经过,事件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不采纳双方口述;应查验动物诊疗机构和主治医生的从业资质,相关诊疗记录(就诊病历、处方笺、手术记录、告知书等),相关兽药存放情况、有效期等;填写记录单和相关证据并签字或盖章留档。
(二)提供材料。专家组应要求动物诊疗机构提供本次诊疗纠纷的宠物病例卡、处方笺以及各类诊断记录(血常规、生化、X光片、核磁片、CT片、PCR诊断书等),保证记录真实有效。
(三)动物检查。专家组应对活体宠物进行详细检查,诊断病因;对死亡时间在24小时内的宠物,应联合进行解剖查验,查明死亡原因;经宠物主人同意,可采病理组织向第三方机构送检,进行查验,送检费用应由提出送检申请方承担。
(四)出具报告。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讨论研究,根据问询、查验、诊断或解剖等意见,综合判断纠纷责任,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及时反馈给宠物主人、动物诊疗机构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本次动物诊疗纠纷调解依据。
七、备案公开
协会对受理的诊疗纠纷,制定统一编号,作为本次诊疗纠纷唯一号码,对《苏州市动物诊疗纠纷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材料进行留档保存一年以上。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开动物诊疗纠纷鉴定案例,引导和规范动物诊疗秩序。
八、名称解释
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动物诊疗纠纷,是指宠物主人认为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人员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诊断、治疗、护理不当,发生宠物伤亡而引发的纠纷。动物诊疗机构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
拟稿:市动物诊疗协会、局畜牧兽医处 审核:局宣传与信息化处、市农业信息中心 发布:局宣传与信息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