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以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发展迅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积极贡献,但有些全国性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按规定程序乱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超出业务范围和自身管理服务能力滥设分支(代表)机构;有的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分支(代表)机构异化为社会团体非法敛财的“聚宝盆”和挂靠单位牟取私利的“摇钱树”;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保护伞”;有的分支(代表)机构乱评比乱表彰乱收费,侵蚀了“放管服”改革效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把好成立关口,严防违反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鼓励全国性社会团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表决结果对外发布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从严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作。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自律管理,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对照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对本社会团体设立的所有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全面自查,对于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有效整改、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因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终止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要立即全面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内部监督,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教育培训,加强分支(代表)机构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各全国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优化分支(代表)机构结构功能,加大对分支(代表)机构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广大分支(代表)机构在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功能、激发服务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各全国性社会团体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规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严格规范分支(代表)机构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民政部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