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方案(2021-2023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主要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深圳市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民营企业准入条件。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清单,进一步放宽能源、电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兴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投资建设。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5G、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完善市场竞争和公平竞争制度。强化产业政策的普惠性和功能性,主要依靠市场选择项目团队和技术路径。合理设置招投标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运营。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 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设立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窗口。 (三)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制度。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或变相实施行政许可。推进环评改革,豁免一批、备案一批、告知承诺一批建设项目环评,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建立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四)优化监管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制定部门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交换互认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全市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和统计分析。全面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将随机抽查频次与被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适度控制执法检查频次。推行非现场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修订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加强对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行为的检查监督纠正。 (五)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扩大社会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除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外,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建立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查询权限及修复标准和条件。对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从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三个方面考量,确定公示期限。 (六)加强政府采购支持和招投标监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标准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或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的产品价格,按相关规定的顶格标准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投标公告备案时,严格查验投标资格条件是否与业务能力有关。加大随机抽查和标后评估力度,重点对招标人定标时排斥民营企业的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降低税费负担。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清单制度,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和保证金。探索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和部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取消涉企保证金。 (八)保障发展空间。在划定的工业用地保护红线和产业保护区块内,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用地供给,并根据所属产业合理确定土地价格。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在有条件的区规划建设上市公司集聚区和总部基地,确保上市公司总部和募投项目有充足落地空间。在市、区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中,进一步提高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民营中小企业入驻比例。 (九)优化金融服务供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为民营企业提供线上化、批量化、快速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落实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放宽到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监管要求。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民营企业授信额度。 (十)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督促商业银行建立以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为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减少对抵押物的依赖,确保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优化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运作机制,中小企业信用、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等贷款的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十一)加大上市支持力度。扩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库规模,联合证券交易所及各类第三方机构对拟上市企业开展分级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支持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动市属国有券商机构降低上市服务费。推动上市企业提升治理水平、做优做强。 (十二)强化直接融资支持。推进民营企业发债千亿专项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充分发挥市、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稳步扩大投长、投早、投小、投新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 (十三)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广政府采购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推动市、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心企业等与国家、省、市主导建设的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在上述平台批量开展线上融资业务;金融机构依托上述平台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时,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十四)完善民营企业纾困机制。完善政府与社会联动的纾困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以共同出资、债务重组等方式参与民营企业纾困。 (十五)规范涉民营企业家审查调查行为。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持续开展超审限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提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要求,依法维护我市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 (十六)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采用“活封”“活扣”等方式执行保全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以金融机构保函作为反担保方式解除财产保全。健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依法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拖欠账款问题常态化投诉举报、约束惩戒和失信公示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新增拖欠、恶意拖欠等行为及时开展审计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引导民营企业引入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科学的企业知识产权体系,提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依规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互联网信息等数字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保护制度。 (十九)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引导商业化、资本化的社会资金参与支持重大专项研发。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研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新一轮技改倍增计划,推动民营企业补齐数字化短板。定期发布创新产品目录,鼓励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 (二十)引导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开展市级专精特新企业遴选,加快培育一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办好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二十一)发挥在产业链培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发掘推动一批优质民营中小企业融入龙头企业产业链,为重点产业强链、补链,提升产业链完整度和竞争力。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一对一”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十二)促进优化重组和依法退出。拓宽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属国有上市企业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畅通多元化退出渠道,支持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建立预重整、重整制度和府院联动机制,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建立关联企业合并审理及协调审理制度。推进破产管理人协会建设,加强专业破产管理人培养。 (二十三)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及时主动解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持续办好深圳“企业家日”,营造尊重和支持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家群体的荣誉感、使命感。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二十四)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引导民营企业构建现代企业产权结构,推进股权多元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质量、品牌、安全、法律、股权、税务、用工、财务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有保障的专业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建立科学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十五)深化企业家培育。优化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建设线上学习平台,开设中小企业课堂,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培训体系。实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加强法治教育,推动民营企业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稳妥做好在优秀企业家中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素质好、群众认可度高、符合党员条件的企业家及时吸收到党内。 (二十六)鼓励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帮扶和中小企业公益服务行动。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的产品,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二十七)优化政务服务。构建畅通的民营企业意见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市、区、街道领导挂点服务工作机制。各涉企部门和各区健全企业服务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诉求问题的解决率和满意度。推动政务服务“好差评”层级、渠道、业务全覆盖。定期对各涉企部门和各区企业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二十八)建设智慧服务平台。以“深i企”为统一归口,建设全市集公益性、功能性、市场性服务于一体的线上线下“整体式”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发扬市场化运营机制作用,联合带动专业服务机构、商协会及各类优质社会资源,提供政策查询匹配、诉求纾解、资金申报、服务超市、阳光代办等“一站式”精准服务。推动市、区两级企业服务相关业务、数据及系统与“深i企”全面深度对接融合,将智慧企业服务平台向区、街道延伸,构建高质量的全市一体化企业服务生态。 (二十九)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发布和执行机制。制定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民营企业、商协会的意见。牵头部门或各区要及时通过“深i企”平台进行政策发布、解读和广泛宣传。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实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 (三十)强化统筹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民营经济情况汇报。完善区级民营经济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成立区级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约谈机制,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支持及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问责。 (三十一)强化资金保障。市企业服务主管部门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向优质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为广大民营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宣讲与精准推送、困难企业法律帮扶、企业义诊等更大范围、更多种类的公益性普惠性服务。各涉企部门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广泛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服务工作。 (三十二)强化党建工作。推动民营百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重点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推广“党建+企服”模式,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举办民营企业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加强政治引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