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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冠阳性宠物猫被安乐死未经市政府决定,涉嫌违法

2021-11-09 1698 返回列表
9月底哈尔滨疫情时,有三只宠物猫被当地疾控部门实施了安乐死。新闻上写的是“依法”实施安乐死,作为一个较真儿的法律人,我对新闻上说的“依法”深表怀疑,于是立刻向哈尔滨市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

昨天我收到答复书,哈尔滨市政府表示未曾做出过采取安乐死措施的决定。换句话说,这次安乐死没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经过市政府决定,相关单位擅自杀掉宠物猫的行为涉嫌违法。

被安乐死的猫之一 (来源:weibo)

先给大家看一下我申请公开的内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请哈尔滨市政府和南岗区政府公开:
1. 请说明9月28日对南岗区三只宠物猫实施安乐死有何必要性?为何不仿照香港等地采取定点隔离的人性化措施等待宠物自愈?另请提供猫能将新冠病毒传染给人的科学证据。
2.请提供此次安乐死实施前南岗区政府向哈尔滨市政府报请批准和哈尔滨市政府决定采取安乐死措施的文件以及公告。
3.农业农村部明确将猫狗等伴侣动物排除在家禽家畜之外,因此请说明本次扑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得到的回复如下:

我初次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得不是很专业,不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的答复书很专业,作为申请人我是比较满意的。尤其是明确说明了市政府没有做出过扑杀宠物猫的决定。因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无论南岗区政府是否曾经向市政府上报,此次安乐死的实施未经市政府决定,都涉嫌程序违法。
据此,三只猫的主人可以依法对实施安乐死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甚至申请国家赔偿。不过,猫主人之前曾说,她认为疾控工作者很辛苦,不想追究谁。但此事涉及未来其他宠物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因此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必须加以讨论。
十一期间我曾为此专门写过一篇法律评论想发在纸媒上,无奈某官媒指出,“话题较小、争议很大、文章只体现单方声音”,因此没能刊发。我理解官媒的谨慎,不过此事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今未见讨论,实在可惜。下面借此机会一并发布,和大家共同探讨。本公众号没有留言功能,可以在公号中发消息给我。
年9月28日,哈尔滨新冠患者家中三只宠物猫被实施安乐死的新闻引起广泛争议。据报道,这三只猫的肛拭子检测呈阳性,当地防疫部门对其实施了安乐死。
此次安乐死的合法性有待商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流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
有关此事的部分新闻报道直接将《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可扑杀“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偷换为可扑杀“动物”。但根据我国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狗等作为人类的伴侣动物,已不再属于家养禽畜
因此,猫狗等宠物不属于《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可扑杀之列,此次扑杀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此次安乐死行为从程序法角度看亦存在违法可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扑杀行为应当由哈尔滨市政府决定并公布,但目前未见公开信息表明此次安乐死的实施经由哈尔滨市政府决定。
此事不禁令人想起去年丹麦曾因出现“貂传人”新冠病例而下令扑杀数百万只养殖水貂,结果此举不仅引起世界震惊,更因扑杀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导致丹麦农业大臣引咎辞职。
对宠物猫实施安乐死也欠缺合理性。疫情发生一年多以来,各国研究机构乃至世卫组织始终没有病历或证据证明猫狗会将新冠病毒传染到人。
一般认为,猫狗排出病毒的方式与人类不同,将新冠病毒传给人类的风险较低。即使未来证明猫狗能将病毒传播给人,也不宜采取安乐死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宠物传播病毒将导致大量宠物被遗弃,使之进入公共区域,反而导致疫情防控难度加大。
对患病动物采取隔离措施更人性化。例如,韩国确诊新冠的宠物会被实施居家隔离或送至专门隔离设施进行隔离,并由政府提供免费的病毒检测。我国香港也采取类似措施帮助宠物自愈。此外,芬兰、俄罗斯等国也开始逐步为动物接种新冠疫苗。
护猫与救人并不冲突,保护宠物的内涵也包括保障宠物饲养者的权利。宠物与人有较强的情感连接,不宜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一个坚持人本主义的政府应当提高执法水平和治理能力,学会善待动物。
要点概括

  1. 宠物不属于家畜,不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扑杀范围内

  2. 扑杀家禽、家畜,应经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3. 哈尔滨市政府未曾做出对宠物猫实施安乐死的决定

  4. 无证据证明新冠病毒存在猫传人现象

  5. 对疑似患病宠物进行隔离更有利于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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