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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2021-11-21 1003 返回列表

11月18日,《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就《条例》的出台背景和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答媒体记者提问。

近年来,咸阳市犬只饲养量与日俱增,据统计,有各类犬只约17.1万只,伤人事件、犬咬人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犬与人、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咸阳市委高度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及时报送《条例(草案)》,在草案制定修改过程中,咸阳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出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多种途径,广集民意、广纳民智,最大限度凝聚了立法共识。《条例》于2021年6月25日经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咸阳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颁布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给不文明养犬行为拉起法律警戒线,对不文明养犬“顽疾”进行刚性规范。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条例》规定,在免疫与登记方面,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并规定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同时,规定了养犬收费制度,养犬人应当承担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饲养犬只满三年以上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但导盲犬、助残犬免交管理服务费。在养犬行为规范方面,除导盲犬和助残犬外,犬只禁止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携犬外出应挂犬牌,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大型犬只佩戴犬用嘴套,并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条例》秉承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立法理念,设定了“犬只终生饲养”的条款,这也是目前设区市地方立法的首创。

《条例》注重从实际出发,协调整合各方利益,突出人性化的制度设计,如对市民关心的弃养犬、被没收犬以及无主犬,规定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场所。针对市民群众关心的“养犬证”办理,“科技养犬”等问题,采取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同时,《条例》规定对流浪犬进行有效管控,设定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及优惠政策来解决犬只无序繁殖的问题;设定犬只收容、认领、领养以及鼓励社会团体救助等条款内容来减少犬只被遗弃的问题;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有效控制社会犬类总量、减少流浪犬的数量。丰富受害人的救济途径,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将犬只伤人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并在犬只伤人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免疫情况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犬只伤人及检验情况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架起安全和谐的“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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