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应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管理制度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
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
央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
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
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央企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信息化建设应用,并做好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的融合。
央企应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和对参股企业超股比的违规担保事项,以及融资担保规模占比超过规定比例的应限期整改,力争两年内整改50%,原则上3年内全部完成整改。
对因划出集团或股权处置形成的无股权关系的担保、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应在2年内清理完毕。
来源: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