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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济南遛犬不拴绳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021-12-15 951 返回列表

12月14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贯彻实施《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介绍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郑宏介绍,《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养犬管理体制,明确了管理责任。首先,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其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予以规定。明确了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职责,对组织协调居村(居)委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做好犬只免疫、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出规定。对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对养犬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等组织的协助管理职责以及养犬人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

细化了养犬人行为规范,调整加强了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强化了执法管理。为消除不文明养犬顽疾,新《条例》从立法设计上强化了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在执法管理上具有了更现实的操作性。例如针对遛犬不拴绳、违法携带犬只外出等一些屡禁不止的违法养犬行为,过去的《养犬规定》只是给予警告处罚,执法效果很不理想,现在的新《条例》规定“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更具有执法操作性和执法效果;新《条例》规定“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与过去的《养犬规定》单纯“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相比,明确了一定的罚款幅度,更具有执法操作性和灵活性,适应实际执法的多样性需要;新《条例》同时还规定了“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未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职责。与过去的《养犬规定》“收容留检场所由公安机关设立”不同,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同时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依法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这在实际执法中,有利于改变过去由于公安机关“受资金、土地、规划等条件限制无法建立规范化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犬只收容条件差”的现状。



记者:杨天

摄影:徐舟

编辑: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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