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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常州每一个小区!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12-21 862 返回列表

今天上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张屹参加发布会。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三十八条,在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从严规范养犬行为、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保障无害化处理和犬只收容管理、规范犬只相关经营活动、加大养犬扰民伤人惩治力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新闻发布会上

记者就市民们普遍关注的

为饲养的犬只进行登记、遗弃犬管控、

部分公园禁止携犬进入等

热点问题进行了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遗弃犬只将处500元-3000元罚款


流浪犬只威胁到市民的健康和安全,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条例》对流浪犬只管控有怎样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

条例围绕加强流浪犬只管控,预防和减少伤人、扰民事件的发生,从多个方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主要突出了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条例明确禁止遗弃犬只,以减少无主流浪犬只的产生。对遗弃犬只的情形,规定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并不得再进行养犬登记。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流浪犬只的管理工作,要求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做好流浪犬只的处置。条例规定,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的收管救助等工作;对犬只留检机构开展收管、领养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对犬只留检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是突出发现处置。条例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明确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处置。为了提高响应速度和处置效率,条例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流浪犬只进行临时收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可线上办理养犬登记
首次申领犬证犬牌免费


据了解,很多市民想为饲养的犬只进行登记,依法、文明养犬,但他们又担心排队、来回跑浪费时间。养犬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养犬登记?

市公安局副局长孔令驹:

为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免疫和登记业务,我们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确定59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养犬人可选择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办理养犬登记。

1、线下: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一站式”服务点将材料录入信息系统,公安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可在“一站式”服务点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的服务。

2、线上:市公安局已开发了相关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即将上线。养犬人在为犬只免疫后,可以在线上按照提示上传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可以到自选的“一站式”服务点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识别牌。

养犬人首次申领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牌免予收费,因自然原因造成犬只电子识别牌损坏的免费换领,因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犬只电子识别牌遗失的,由养犬人前往“一站式”服务点自费购买。


已饲养的超养犬、烈性犬暂可继续饲养


《条例》规定,全市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条犬。目前有些家庭饲养两条以上犬只,有的还饲养烈性犬。这些犬只怎么妥善处理?

市公安局副局长孔令驹:

由于我市之前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养烈性犬和限养犬只数量,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协商一致,明确2022年1月1日前,养犬人已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已经在动物诊疗机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可以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后继续饲养。犬只死亡、放弃饲养或者丢失无法找回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得新增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和烈性犬。

另外,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条例》施行后,已经饲养的烈性犬、超养犬繁育的犬只不得办理养犬登记,应当自行处置或送交市犬只留检所收管救助。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二是公安机关正在对现有犬只调查摸底,请各位养犬人在2022年1月1日前将已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等情况主动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后续登记工作。


46座公园禁止携犬进入


按照《关于市区携犬进入公园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我市现有46座公园禁止携犬进入,请问我市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制定禁止携犬进入公园名录的?其他允许携犬进入的公园,在区域和时间的有什么安排?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园林局副局长吴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升,开放公园允许携犬进入的呼声日益增大。但公园是广大市民放松身心、活动休憩的场所,不养犬的市民仍占绝大多数,公园管理部门经常接到游客在公园内受到犬只惊吓的投诉。作为管理部门既要尊重养犬人的意愿,同时也要考虑不养犬市民的需求。根据目前管理现状和人流量情况,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基于两点考虑划定了常州市禁止携犬进入公园名录:

1、国家重点公园、国家4A级景区和市星级公园禁止携犬进入。这类公园特别是早晚期间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果携犬进入,即使牵绳也极易发生犬只扰民的事件,同时还可能存在犬只随意便溺的现象,严重影响公园的环境卫生,极易破坏公园的品质和形象。国内城市的同类公园也都是禁止携犬进入。

2、部分社区公园、游园禁止携犬进入。部分社区公园周边住宅小区多、人流密集,社会影响大,人工管理力量较为薄弱,且尚无法做到全方位监控。一旦发生犬只伤人的纠纷,可能无法有效举证。

另外,除了公告发布的46座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园外,其他公园都是允许携犬进入的。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园管理部门也会提前发布公告,划定特定区域和时间禁止携犬进入。


将统一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请问养犬市民可以到什么地方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博赟:

为方便广大养犬市民为犬只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接种,市农业农村局本着“申请自愿、应纳尽纳、具备条件、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在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中,遴选确定了128家单位作为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可以提供犬只狂犬疫苗免疫接种服务。各免疫接种点的具体名单、地址和联系方式将在发布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另外,市农业农村局还配合公安机关设置了59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

借此机会,我想提醒一下养犬市民,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可以预防,但不可治,人一旦感染发病,病死率100%。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每年9月28日定为“世界狂犬病日”,旨在警醒人们重视狂犬病,预防和消灭狂犬病。在此,呼吁全市广大养犬市民,务必高度重视,增强防疫意识,自觉主动到免疫接种点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


文明养犬 规范经营 明确责任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聚焦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市首部不设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市实际,以解决当前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入手,明确了养犬相关主体管理职责,细化了强制免疫制度,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规范了养犬行为和携犬进入场所,完善了相关经营活动、流浪犬只处置等,并规定了对养犬违法行为的惩处。


01
聚焦一

公安机关

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


在养犬管理上

管理部门不明确或管理不严

一直为群众所诟病

《条例》对政府及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明确,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监督管理,包括犬只免疫、检疫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此外,对城管、住建、卫健卫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也作出了规定。


对于流浪犬只,《条例》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包括日常巡查、流浪犬只处置等。同时,街办、镇政府应组织协调居委会、村委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条例》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物业企业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条例》强化公众监督,明确公众可以通过110、12345、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


令爱犬人士欣慰的是,《条例》规定收管救助制度。规定本市按照实际需要设立犬只留检机构,负责流浪犬只、送交犬只、没收犬只等的收管救助等。



02
聚焦二

养犬必须

“办理登记”和“强制免疫”


当前不少市民在养犬中

对登不登记采取无所谓的态度

有的甚至怀着侥幸心理

也不给犬只打防疫针


《条例》明确了我市养犬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要办理登记,二是要强制免疫。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养犬都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条件是:个人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无因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单位养犬,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还需要无3年内犬只被没收或被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处罚记录。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登记条件中,养犬人一旦有遗弃、虐犬行为被认定而受处罚的,将终身禁止养犬。


养犬人进行养犬登记后,公安机关会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牌,并为犬只植入或者佩戴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公安机关可处警告或者500元-2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1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提条件。违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相关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犬只死亡的,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重点管理区要求送交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



03
聚焦三
七类养犬行为明令禁止

当前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矛盾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条例》重点规范了养犬行为,对七类养犬行为予以禁止,并设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禁止“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遗弃、虐待犬只;随意弃置犬只尸体等”。

处罚方面,其中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可处200元-1000元罚款;在地下车库遛犬污染环境的,可处50元-500元罚款;遗弃、虐待犬只的,除了罚款,将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04
聚焦四

遛狗不系狗绳、不清粪便

均属违法



《条例》还明确了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行为规范及处罚条款,包括要求“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即时清理犬只粪便;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等”。处罚上,其中携犬出户未系狗绳,可处50元-500元罚款;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可处20元-200元罚款。

对于当前争议较多的携犬进入场所,《条例》规定,对公益性公共场所(馆)、公共交通工具等,一律禁止携犬进入,包括医疗、教育、公共办事机构等公共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对于经营性场所,如市场、商场、饭店等,由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禁止或者附条件允许携犬进入。

此外,对矛盾较集中的公园内遛犬也有了说法。《条例》规定,由市、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特定区域和时间允许携犬进入”。



05
聚焦五

禁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

每户只能养一只



为增强法规的实施效果,《条例》规定本市养犬管理分区域进行,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并重点规范重点区养犬管理。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所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妥善处置或者送至犬只留检机构。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种类方面,《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均“禁止饲养烈性犬”。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记者了解到,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和烈性犬名录,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中,很快就会向社会公布。



06
聚焦六

对扰民、污染环境等

犬只经营活动,重罚!



当前,不少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存在扰民现象,公众投诉较多,但因缺乏管理依据,相关部门并不能有效管理。《条例》呼应公众诉求,对此进行了规范,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禁售烈性犬只,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20000元罚款。二是禁止在住宅、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2000元罚款。三是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不得污染环境,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200元罚款。



07
聚焦七

犬只伤人,主人须

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当前各地犬只伤人

引发的诉讼较多

本地也有


《条例》对此予以关注,特别强调了犬只责任人应尽的职责。明确规定,犬只一旦伤人,“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规定“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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