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文明确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规则,各项税收基本沿用三板期间规则
2021年11月1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提出为支持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按照平稳转换、有效衔接的原则,明确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新三板挂牌后的股东公司北交所上市免征个税,不同摘牌后IPO后的个税全额缴纳
根据前期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财政部发布的北交所税收政策适用公告明确沿用前期三板政策,非原始股东在公司北交所上市后,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比而言,前期大量公司选择从新三板摘牌去沪深市场上市,其中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东会被视为原始股东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减免政策利好新三板挂牌后的股东,北交所上市吸引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此次财政部明确北交所上市税收政策,对在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通过定增等融资手段获取股份的挂牌后的股东来说,北交所上市并退出相较于摘牌再到沪深市场上市并退出而言,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获得减免。因此对于这部分股东来说,所投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吸引力得到大大增强,后续北交所上市公司或会进一步增多,且不排除存在部分企业放弃谋求沪深市场上市重新转为北交所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