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全年兽药相关政策盘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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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法规及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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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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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1年 第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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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1日,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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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提出具体挑战如下:一是稳产保供任务更加艰巨;二是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突出;三是资源环境约束更加趋紧;四是产业发展面临风险更加凸显;五是提升行业竞争力要求更加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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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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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 ,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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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涉及畜牧兽医兽药领域的政策修改包括:
修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修改《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修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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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89号
2021年1月22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兽药生产企业洁净区静态检测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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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
严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全面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
严格执行冷链贮存运输制度
压实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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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3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2021—2025年)》,明确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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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取消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2项行政许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正式施行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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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2日,为规范开展直接饲喂微生物和发酵制品生产菌株的鉴定及安全性评价,确保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起草了《直接饲喂微生物和发酵制品生产菌株鉴定及其安全性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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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明确兽药和农药均是按照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保护对象来区分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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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7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起草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草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草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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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为加强兽药标准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起草了《兽药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养殖期间药物的使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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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92号
为进一步做好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原《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5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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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自2020年7月起执行新兽药注册复核检验再次送样时限为6个月的规定,并将有关要求逐一告知了相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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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第3号
农业农村部切实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兽药投入品供应,现就进一步优化兽药行政审批服务提出以下便民措施。
简化审批手续
优化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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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425号
2021年5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425号公告,注销77家企业生产的1436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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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为不断深化兽药领域“放管服”改革,激发兽药行业创新发展活力,鉴于新兽药注册时已对产品稳定性进行了系统考查,同意优化变更兽药含量规格、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等2项变更注册申请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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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日,农业农村部决定对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涉及兽药领域为以下三项:
1、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2、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包括“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3、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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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效率,促进兽药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研究制定了《兽用生物制品技术标准文件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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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兽药注册评审工作效率,促进兽药产业创新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研究制定了《兽用中化药注册技术标准文件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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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95号
决定自2021年12月10日起,原先申请人办理农业农村部各类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供的97项证明材料,今后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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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省级监督抽检,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具体承担。
二是部级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部级跟踪抽检、部级风险监测3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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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一)全力抓好问题限期整改。
(二)举一反三开展全面排查。
(三)健全完善许可办理制度。
(四)持续加强兽药GMP检查员管理。
(五)切实履行兽药属地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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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为进一步规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修订了《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形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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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兽药GMP生产线命名及兽药生产许可范围名称,2021年11月9日,农业农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形成《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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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布2021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2021年第三季度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25批,其中不合格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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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确定67家养殖场为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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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1年2月26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1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用药的指导和监督,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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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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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组织起草的《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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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农业农村部确定75家养殖场为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并公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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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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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可食性组织中氨丙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GB 31653.1-2021)等3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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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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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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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为实现进口兽药通关单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口受理,方便申请人“一站式”办理业务,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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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648-2020,即《非洲猪瘟诊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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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苗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范假疫苗风险,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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