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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这29家企业闯关IPO失败

2022-01-07 1177 返回列表

2021年,A股IPO被否企业数量总数达到29家,其中沪市主板7家、深市主板6家、科创板8家、创业板8家。2021年上半年被否企业共计10家,下半年被否企业达到19家。

一、29家IPO企业被否原因汇总表


二、上市委会议问询的主要问题


沪市主板


1、九恒条码—2021年1月28日被否


1、添城纸业成立后短期内成为发行人2017年度第四大供应商,2018年底注销,添城纸业及拥城电子控股股东李拥持股或任职的多家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存在股权或合作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供应商、客户等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等问题。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实控人与李拥合作情况,说明李拥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李拥及其持股或任职的企业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2)说明添城纸业成立后短期内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后又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3)说明发行人不直接向拥城电子及其实际控制人借款而通过其代采购原材料形成长期未归还应付账款的商业合理性,上述形成的应付账款余额是否具有对应的材料采购物流、发票及实物出入库单据支持;(4)说明申报期及报告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配偶与供应商拥城电子、客户广州泛美、李广生资金往来原因、合理性、必要性,是否通过资金往来进行利益输送;(5)说明发行人采购、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与供应商、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逾期金额较大,主要逾期客户为霖格集团,发行人对该客户按照账龄计提坏账。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霖格集团应收款项账龄划分是否准确、合理,在霖格集团逾期账款持续增加的情况下,仅按普通账龄法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未列入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少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2)结合霖格集团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说明在报告期每年客户回款金额低于销售金额的情况下,发行人仍然持续与其发生大额销售的商业合理性,截至目前发行人与对方客户还款计划的执行进展与可实现性;(3)说明发行人与霖格集团以及霖格集团与DHL、马来西亚邮政的合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同期净利润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3)2019年用电量与营业收入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股权变动过程中,发行人与珠海乾亨、王力群、广发信德、宁波约拿、广发乾和、章海波、广东粤科、广州粤科投资公司曾签署涉及业绩对赌、股份回售等特殊条款的协议。2019年5月至6月,各方分别签署《补充协议》终止业绩对赌、股份回售等条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在已触发业绩对赌补偿、股份回售条款的情形下,未执行特殊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上述协议的条款内容,说明各方股东结束以上特殊权益安排的时点,报告期内区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会计判断依据;(3)结合2017年5月增资时特殊条款的约定,说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与同期外部投资者投入价格之间产生差异的估值依据,重要假设和参数,估值结果是否合理;(4)说明上述投资方解除对赌协议的原因及真实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运高股份 —2021年2月25日被否


1、发行人主营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建设及运营,近期国家及地方对光伏发电行业出台了系列政策。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财建【2020】4号和5号文规定,说明发行人已运营项目持续执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西藏地区标杆电价的可行性,相关补贴是否存在持续下降或取消的可能;(2)说明保障性收购及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等政策规定对发行人的影响;(3)说明造成弃光限电从而影响光伏企业发电量的因素是否会在短期内发生根本变化,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4)说明未来年度各期项目平均利用小时数是否存在下降风险,是否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在西藏地区停止新增普通电站项目建设审批以及国家发改委对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实施严控等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的影响;(6)结合近期光伏发电行业政策变化,说明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目前与西藏电网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执行现行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若约定执行西藏地区光伏上网电价,则对国家发改委标杆电价与西藏地区上网电价的差异处理情况在合同中是否有具体约定,是否导致发行人确认补贴收入的标准产生重大影响;(2)最近一期末应收电价补贴余额较大的形成原因,结合报告期电价补贴收回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经营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营业收入均来自于西藏电网,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发行人存在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签署的供电合同约定上网电量少于实际上网电量的具体情况,存在该情况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报告期因电网消纳原因而限功率运行的具体情况,形成此情形或风险的原因及影响因素,以及对发行人未来的潜在影响,发行人风险披露是否充分到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留抵增值税存在未来不能完全抵扣风险,报告期内是否应计提减值损失,未予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相关规定;(2)发行人将中介机构及相关费用共计637万元列为预付款项,是否属于与本次首发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费用;(3)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部分董监高提供资金支持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代持行为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林华医疗—2021年5月27日被否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留置针类产品,毛利率远高于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1)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毛利率及商业模式,说明发行人主要产品保持高毛利率的原因、合理性及可持续性;(2)说明带量采购政策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及毛利率,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3)说明带量采购下,如整体价格以中标价为基准对发行人收入的敏感性影响及存在的风险;(4)结合带量采购未中标的原因,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会对未来经营,包括价格和成本控制、毛利率、经销战略等产生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分别为29.25%、29.56%、30.53%,远高于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销售费用率远高于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销售人员工资增幅大于收入增幅的原因;销售人员能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单位销售薪酬高于同行业水平的合理性;(3)销售人员人均工资远高于发行人平均职工薪酬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是否存在变向通过经销商资金回转实现销售等情况;(4)报告期内业务宣传费、业务活动费的主要支付内容,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支付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通过业务宣传费、业务活动费进行商业贿赂或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况;(5)发行人实控人大额现金收支的合理性,是否存在直接、间接与发行人、发行人经销商、供应商、终端医院及其他关联方存在交易或往来的情形,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2016年,发行人以1500万元受让赵晓云持有的北京悦通100%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购北京悦通股权的交易背景及其合理性;实际控制人与赵晓云签订相关协议,而非发行人与赵晓云签署协议的原因和合理性;(2)收购完成后短时间内全额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在赵晓云未完成义务情况下,吴林元继续向赵晓云支付大额赔偿金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商业贿赂或其他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不同规模经销商的销售返利总额占其经销总额比例,说明销售返利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等情形,相关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合理;(2)说明实际控制人、董监髙是否与发行人一、二级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3)详细说明对经销商终端销售、期末库存的核查方式、过程,说明是否合理、谨慎,足以支撑相关核查结论。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垦丰种业—2021年7月2日被否


1、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于KWS授权种子的销售收入,主要利润来源于发行人与KWS合资设立的垦丰科沃施公司。报告期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对申请人及垦丰科沃施(合资子公司)的利润影响重大。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不认定KWS为发行人关联方以及发行人不存在对KWS重大依赖的原因和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向KWS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特许权使用费调节发行人利润的情况;(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与KWS合作中断的风险,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结合垦丰科沃施合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须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相关事项,说明发行人将垦丰科沃施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下属农场代收农户销售种子款且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未直接收取而是通过关联方农场代收货款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发行人直接收取农户货款是否存在经营上的实质性障碍,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2)在代收模式下如何确保回款与销售收入的匹配性及可验证性,相关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3)代收比例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经营独立性是否存在严重依赖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行为;(4)报告期关联方代收货款比例较高,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关于第三方回款及财务内部控制的相关监管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大幅下降。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在2020年度收入上涨的情形下,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大幅度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2020年度毛利率下降的具体原因;(3)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是否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净额较大,占当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及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2)结合种子保质期、对种子质量的内控、期后销售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谨慎,存货库龄增长对种子有效性的影响;(3)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平均水平的合理性,报告期内2年以上库龄存货占比增长明显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派特罗尔—2021年9月2日被否


1、根据原申报报表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采用“终验法”于钻井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发行人目前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依据确认收入,并做了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2020年毛利率较以前年度存在较大差异。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目前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说明是否存在油田公司认可的有效工期及其认定依据,在任何情况下油田公司是否均有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新冠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如有,其计价标准是否和定额标价一致;(3)说明报告期内钻井工程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划分是否有充分、恰当的依据;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4)说明2019年12月31日的工程施工存货结转至2020年初留存收益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收入确认准则和成本分摊原则;(5)结合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的影响,说明该等会计差错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了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是否已建立与预计合同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有效性;(2)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钻井项目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各期主要钻井项目的预计总成本变动情况,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导致预计总成本的变更;(4)说明同一钻探项目毛利率于不同年度异常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占比高度集中,其中来自中石油下属企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发行人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背景,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2)在中石油系统存在多家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的前提下仍选择发行人为其提供钻井工程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获取中石油下属公司业务订单的独立性及合规性,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对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德纳化学—2021年9月29日被否


1、发行人2020年EO产品实际产量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载生产能力。EO系危险化学品,且发行人曾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内EO产品超产的原因,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2)超产情形是否构成环境评价重大变动,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签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超产能生产的意见,发行人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潜在处罚风险;(4)相关超产是否导致违规或超量排放,是否导致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5)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合规,报告期各期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相匹配情况,环保与安全生产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响水爆炸事件”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其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九鼎投资、九鼎集团通过JD Logan、鲁资九鼎合计持有发行人16.33%股份。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JD Logan、鲁资九鼎投资发行人的原因及背景;(2)入股价格是否合理、公允;(3)JD Logan、鲁资九鼎投资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合法性;(4)JD Logan及鲁资九鼎是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向发行人提供借款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是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5)JD Logan、鲁资九鼎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包括直接销售与贸易商销售模式。发行人直销毛利率远高于贸易商销售毛利率。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贸易商客户收入占比超过50%。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贸易商和传统经销商的区别,发行人贸易型客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结合直销毛利率远高于贸易商销售毛利率,说明发行人贸易商销售占比超过50%的合理性;(2)结合“响水爆炸事件”对中小化工企业的影响,说明江苏省内贸易商收入增长的合理性;对贸易商销售分自提和送货方式列示销售收入,结合贸易商货物贮存能力说明贸易商收入的合理性;(3)发行人与宜兴信音、武汉金宏存在销售交易的背景、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宜兴信音、武汉金宏是否只销售发行人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宜兴信音、武汉金宏销售回款是否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上述贸易商及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杨春福先生曾任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杨春福2016年1月以来在河海大学、东南大学任职情况,任职起始时间和职务;(2)杨春福担任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涧光股份—2021年10月14日被否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密闭除焦系统业务收入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增幅较大,主要通过专有技术方式获取业务。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密闭除焦系统等核心技术的来源及其合规性,是否来源于与中石化等主要客户的合作研发或授权使用,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归属或使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说明密闭除焦系统相关产品是否符合“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标准,理由是否充分并可验证;发行人获取相关业务是否存在程序瑕疵;(3)说明中石化通过不同方式(专有技术以及招投标)采购同类型产品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4)说明中石化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条例确定不通过招投标进行采购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涉嫌规避招投标程序、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取得相关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5)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竞争对手业务开展情况,说明通过专有技术方式获取业务是否长期可持续;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的业务开展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其有效性,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6)说明密闭除焦业务收入是否对中石化存在重大依赖,双方合作是否具有可持续性;(7)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大幅增长的原因,与行业发展状况是否匹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主要产品密闭除焦系统和硫磺造粒系统基本采用验收确认方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设备试运行结束后双方提请进入验收流程的具体过程,验收具体内容,验收后存在需整改事项时对验收结果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导致人为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的可能;(2)在合同对手方与终端客户不一致的情况下,发行人合同金额是否系按与终端客户招标或谈判结果确定,合同对手方采购后是否全部实现了终端销售,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对手方抬高合同金额虚增收入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前身为洛阳中原电子器件公司批复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洛阳涧光电器设备厂。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涧光电器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股权代持是否真实,相关依据是否充分,股权代持的设立、解除和清理是否合法、有效;(2)涧光电器的设立、改制是否均已履行完备的法定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涉嫌侵占集体、国有资产或损害职工利益等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深市主板


1、丁点儿股份—2021年7月8日被否


1、报告期发行人经销商模式收入占比93%以上。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经销商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异常交易或非交易性资金往来;(2)向主要经销商的销售金额与该等客户自身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是否匹配,上述经销商是否存在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3)报告期主要产品大幅调价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经销商亏损经营的情形;向不同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设立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浙江丁点儿的商业合理性,浙江丁点儿的客户构成是否合理;(5)报告期各项搭赠方案多次调整的原因,搭赠量与销量是否具有匹配关系;(6)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较2019年下降的主要因素,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7)报告期经销商销售最终销售实现情况,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虚增收入的情况,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存货以自制半成品为主,报告期各期末余额变动较大,且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自制半成品结存数量与全年耗用量相比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各种自制半成品产量结构占比出现较大波动的原因;(2)发行人存货周转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同种产品配方可以由不同半成品互相替代且变动较大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调整配比对单位销售成本及利润的影响,发行人调整五种花椒油半成品比例的商业合理性;(5)说明2020年年末鲜红花椒油半成品持有量能否满足2021年的生产销售需求,发行人减少2020年7-9月鲜红花椒采购量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为食品生产企业。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批准或许可,发行人在食品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2)发行人的经销商、原材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是否获得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和因食品质量引发的法律纠纷;(3)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或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媒体报道、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老铺黄金—2021年7月22日被否


1、2016年12月,实际控制人将金色宝藏旗下“老铺黄金”品牌黄金类业务从金色宝藏剥离注入发行人作为主要上市资产,金色宝藏和文房文化于2017-2018年期间仍经营黄金类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采用原金色宝藏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金色宝藏停止经营的具体情况,未进行注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2)2017-2018年金色宝藏和文房文化将黄金类制品转让给发行人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3)金色宝藏剩余存货处置中将红珊瑚、和田玉及沉香等转给实际控制人后,该等存货具体用途,目前盘点情况,是否存在免费提供给发行人使用的情形;(4)金色宝藏和文房文化在剔除资产处置损失后,报告期内仍持续大幅亏损的原因,相关成本及费用是否归属上述公司;(5)2017-2018年发行人仍与金色宝藏发生较大金额关联采购的原因,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金色宝藏将相关黄金制品销售给发行人后又对外采购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较快,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入增长幅度、单店销售收入、单店平效、单店毛利率等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行业消费及发展趋势一致,发行人不同区域自营店铺上述指标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2)产品售价、单位成本、产品结构的变动趋势,在此情况下其产品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同一消费者线上线下同时消费和同一消费者在不同城市线下店铺消费的具体情形,上述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存在大额现金消费的原因及合理性;(4)在联营模式下,发行人2017-2019年采用净额法、2020年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产品委托外协供应商进行加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委外供应商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实际控制主要委外供应商或对其有重大影响,委外加工价格是否公允;(2)加工商为客户垫料加工黄金制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佳得派、福缘工坊向文房文化借款用于垫料加工是否具备合理性和真实性;(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别管理人员、关联方文房文化与委外加工商均在存在较大金额资金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往来资金的最终去向,是否存在账外支付委外商加工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要委外加工商资金流向发行人客户、实际控制人或相关关联方虚增收入的情形;(4)委外加工商芳钰轩、佳得派部分团队入职发行人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与加工商合作关系。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才府玻璃—2021年11月11日被否


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逐年增加,向非直接用户类客户销售波动较大。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2020年销售收入未受疫情影响且较2019年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调节收入的情形;(2)说明2019年发行人向非直接用户上海尚程的销售金额及占比相对较小的原因,结合菲律宾2020年新冠疫情的严重程度,说明上海尚程向发行人所购产品大幅增加且全部向菲律宾出口的合理性;(3)说明2020年向非直接用户类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在2021年上半年疫情较2020年好转且相关窑炉不存在检修的情况下,向非直接用户类客户销售金额大幅下滑的原因,是否存在向非直接用户类客户压货从而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4)说明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是否稳定且具有持续性;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负面因素是否会对发行人长期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5)结合以上问题说明针对非直接用户类客户及其终端销售的真实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前次申报时编制了2019年度盈利预测报告,本次申报2019年经审计净利润不及前述盈利预测的70%。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前次申报时相关盈利预测信息,说明发行人2019年完成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不及预测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盈利预测中的产销率、收入预测基础是否合理,盈利预测采用的关键参数依据是否充分,已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3)说明盈利预测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本次申报前,自然人毛红实投资入股发行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毛红实于申报前入股的详细过程,发行人申报前引入该股东的合理性;(2)入股价格的确定依据、合理性及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情况;(3)毛红实入股比例是否存在刻意规避相关股东核查及股份锁定期相关规定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向华润雪花、百威啤酒等玻璃瓶用户采购碎玻璃的单价明显低于德清金雷且主要以后者为采购来源的合理性,采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2)原供应商德清国能、华隆制瓶的基本情况、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充分;(3)向非直接用户类客户销售的毛利率显著高于直接用户类客户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玻璃瓶罐类产品的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山东华鹏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4)发行人管理人员人数和平均薪酬以及管理费用占比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正和汽车—2021年11月18日被否


1、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第一大客户陕汽商用车的销售额占比、毛利额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行业内普遍现象;(2)获取订单的方式,报告期各类方式实现的业务收入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陕汽商用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陕汽商用车向发行人大量釆购的商业合理性,与其生产销售规模是否匹配,报告期内其向发行人釆购占同类产品采购的比例,与陕汽商用车的业务未来是否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行人是否对陕汽商用车构成重大依赖;(5)陕汽商用车在拥有总装及涂装生产线的情况下,仍向发行人大额采购并将发行人指定为唯一供应商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较高,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大。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在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2021年1-6月直接材料占营业成本比例较2020年有所降低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对毛利率的影响;(3)结合2020年以来钢材价格的变动情况,说明2020年和2021年钢材价格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单位成本、产品销售单价的影响,原材料成本变动与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匹配;(4)说明总装总成和焊装总成2020年及2021年1-6月收入持续下滑,2020年度毛利率较2019年度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涂装总成2020年度收入大幅上升,毛利率高达40.78%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涂装总成业务快速增长,2021年4月底襄阳分公司停止运营,不再向陕汽商用车供应涂装总成。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年较2019年涂装总成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2)2021年4月底襄阳分公司停止运营并不再向陕汽商用车供应涂装总成,陕汽商用车涂装产能是否已恢复以及在上述情况下向该客户销售的涂装总成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3)陕汽商用车涂装总成产能的恢复是否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总装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总装产能利用率逐年降低这一趋势,说明实施新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商业可行性,是否会进一步拉低现有产能利用率;(2)结合商用车行业2021年1-9月整体出现负增长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可持续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梦金园—2021年11月25日被否


1、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加盟模式。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加盟店黄金产品库存金额较高的合理性,加盟店保留库存远超过年均销售规模的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加盟店的终端销售情况及与发行人销售的匹配情况,加盟店是否存在大量库存积压,发行人是否提前压货销售,是否存在通过加盟店调节收入的情况;(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加盟店存货周转次数(尤其是黄金饰品)是否存在显著异常,加盟店存货周转次数远小于发行人存货周转次数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报告期内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向加盟店提供财务资助或资金支持的情形,是否存在加盟店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黄金饰品和K金饰品的以旧换新业务,占当期相关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以旧换新业务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终端消费市场实际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大规模开展以旧换新业务的原因;(2)报告期内以旧换新来自加盟店与来自最终客户的数量及占比情况,以旧换新来自最终客户的真实性及核查手段、结论;(3)以旧换新业务相关内控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税务、收入确认、存货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风险,是否存在通过以旧换新业务调节收入、成本、利润的情形;(4)是否存在利用以旧换新名义虚增收入及毛利,是否实质系省代或经销商退货;(5)在“一元换款”活动期间,发行人未约定相关换购条件的情况下,加盟店同意参与以旧换新的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金额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存货周转率逐年降低。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存货周转率和黄金采购价格的变化情况,说明通过较高财务杠杆保持较高存货价值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黄金原料单价均显著高于黄金饰品单价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华南装饰—2021年12月16日被否


1、1993年发行人前身成立时由深圳市华南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投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叶芬芳参与设立龙子实业出资金额250万元的资金来源;在华南工程(发行人前身的曾用名)截至1995年8月31日净资产评估值仅为18.6124万元情况下,发行人前身出资250万元参与设立龙子实业的资金来源;(2)龙子实业股东双方的出资金额各为250万元显著高于实际收购股权金额30万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龙子实业购买华南工程95%股权仅使用30万元,剩余资金的去向;华南工贸(龙子实业更名)在当时未分配利润仅为212.23万元的情况下对发行人增资425万元的来源;(3)在龙子实业注册资本金本身即来源于发行人前身与叶芬芳出资的情况下,后续华南工贸(龙子实业更名)再向发行人增资,增资资金是否源于此前发行人前身对龙子实业的注册资本,是否构成对发行人的虚假出资;(4)华南投资转让95%股权的过程、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华南投资向华南玻璃转让发行人10%股权的定价依据,追溯评估时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发行人所持龙子实业和华南玻璃的权益,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5)相关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履行了国资审批程序,有权部门是否就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出具明确意见,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相关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持续攀升。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主要客户经营状况、期后回收情况及房地产客户面临的经营环境,说明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信用风险,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针对逾期客户,说明是否存在减值风险显著提高的情况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说明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总体情况及重大合同资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确定合同资产账龄的具体标准,说明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原因及合理性;对于计提单项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是否已充分预计相关合同资产损失;(3)说明凯达尔与发行人就装饰工程款回款问题签署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和法律效力,以上述担保作为计提坏账准备依据的充分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恰当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包括招投标、直接委托、战略合作三种模式。发行人前员工彭某曾担任发行人董事,涉及黄某刑事案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况,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2)彭某支付给黄某资金来源及其合理性,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3)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其主要负责人、负责采购的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持有权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发行人防范行贿、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科创板


1、康鹏科技—2021年3月17日被否


1、根据申请文件,泰兴康鹏与发行人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前者因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泰兴康鹏上述犯罪行为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 紧密关联,发行人与其外协定价是否公允,上述模式是否降低了泰兴康鹏和发行人相应环保成本和风险;(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泰兴康鹏犯罪行为存在管理或其他潜在责任,此后将泰兴 康鹏剥离给张时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3)相关重组及兰州康鹏的业务是否会导致新的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及在审期间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和环保违法事项,导致重要子公司停工停产,进而导致公司重要业务和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衢州康鹏 停工停产的原因及标准,是否与事故发生在核心生产环节、受处罚严重程度有关;(2)发行人及包括衢州康鹏、上海万溯、浙江华晶在内的重要子公司生产技术、安全和环保管理、资质等相关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是否完毕;(3)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事项及相应的内控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转让万溯众创 100%股权的直接目的是转让相关不动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汇川物联—2021年3月18日被否


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无。


本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物联网行业的认定依据及理由;二是专利与公司 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认定技术先进性的依据是否审慎、客观;三是发行人业务集中在福建省内,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3、珈创生物—2021年4月29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中国药典对相关检测工作内容、检测技术原理及方法等的描述,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细胞检定 业务的性质、技术通用性及稳定性、相关仪器及设备在其中所起 的作用;(2)对比同行业检测机构,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该项业务的主要技术壁垒,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专利由外部机构受让取得、发行人的自行研发投入较少、技术人员较少且人数在报告期内发生过较大波动等情况,论证发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认证)和《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BSL-2)等资质是否为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所必备;(2)鉴于该等资质将于 2022 年到期,一旦无法续期是否将对发行人的持 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存在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赛赫智能—2021年7月22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已向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延后发行人对爱斯伯特出资期限的申请,预计何时可以获得肥东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无法及时获得上述批复,发行人是否面临丧失对爱斯伯特控制权的风险,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所签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发行人获得兴业银行授信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根据顾村镇政府及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协 助申请<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针对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获得相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确定性。如果发行人无法获得兴业银行授信贷款及相应财政补贴,发行人 是否会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如果其未能按时支付与收购 Expert 相关或有对价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以及如果 CMBC 并购贷款未能按时偿还,CMBC 行使股份质押权的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发行 人丧失对相关境外子公司控制权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子公司股 份质押及其风险未在“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重大合同”章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1 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 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方面的核查情况,发行人研发投入占比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事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的要求。


5、天地环保—2021年9月3日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模式和细分工序环节说明:报告期固废处理业务收入、脱硫特许经营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的与施工分包和船厂改装相关的船舶脱硫系统收入和大气污 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收入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相关收入,是否依靠 核心技术经营,上述业务所涉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请保荐代表 人说明对船舶脱硫系统业务的核查方式,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核心 技术先进性及其收入占比的披露是否准确。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固废处理业务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为 98.03%、99.21%和 98.82%,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关联销售占同类 交易的比例为92.01%、74.25%和73.98%;脱硫特许经营全部为关联电厂服务且报告期委托关联电厂经营。相关业务毛利率高于 同类非关联业务或其他可比公司相应毛利率。请保荐代表人对上 述交易的公允性及发行人相关业务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说明:(1)报告 期内发行人船舶脱硫业务收入是否源于限硫令生效实施前后船 东抢装带来的阶段性收入,随着限硫令正式实施是否存在持续经 营风险;(2)报告期发行人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收 入持续下滑,VOCs 治理市场订单储备较少,无计划承接其他脱 硫特许经营项目,上述业务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请保荐代表 人结合行业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浙能迈领船舶脱硫业务 2018、2019 年 在手订单及执行周期、2019 和 2020 年实现净利润情况说明:(1) 浙能迈领于 2019 年 6月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及股份支付;(2)入股 价格等相关事项确定程序是否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 展员工持股试点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6、吉凯基因—2021年9月22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可替代性;(2)发行人靶标筛选和验证方面的核心技术是否是行业内常规技术,是否具备较高的技术壁垒;(3)CHAMP 平台和细胞治疗 平台目前研发的产品大部分是否是针对常规成熟靶点,发行人技术优势和相应的研发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技术先进性和科技创新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客户为制药企业、生物技术公司等,而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研究型医生等个人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研究型医生是否是从事国内从事靶标发现研究的主流群体,其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涉及买卖数据、数据造假、编造研究过程等医学科研诚信事件;(2)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在 50%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持续亏损且亏损幅度扩大,毛利率持续下降,期间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靶标筛选及验证服务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的 原因;(2)公司服务的群体特殊且范围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改善是否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空间方面的支撑;(3)公司 2020 年 12 月确认的向普米斯生物转让项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公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对收入及增长率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7、海和药物—2021年9月17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1)对照口服紫杉醇(RMX3001)、AL3810、 SCC244 等核心产品相关适应症的最新临床试验结果,说明该等产品在国内外的开发策略、适应症及联合用药的拓展方向、产品注册路径及预计时间表;(2)结合同一产品或竞品在国外临床试验及上市审批的最新结果,说明发行人对上述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及上市审批风险是否充分估计并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 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韩国大化、药物所等主要合作方在核心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分工情况;(2)说明为何报告期内,在通过化合物专利权受让方式与药物所合作的核心产 品在后续研发过程中,均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而在与韩国大化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中,并未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该等情形是否表明,发行人在与药物所合作产品的后续研 发中,对药物所持续构成技术依赖;(3)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的情况, 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自主对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进行过 实质性改进且未对合作方构成持续技术依赖,说明发行人关于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价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关于“自身具有独立完备的化合物专利的发明能力,而新药研发的科技创新工作并不停留在化合物发现层面”的理解,并陈述相关理由;(2)说明化 合物早期发现对新药成功研发的作用;(3)分析目前以合作研发与授权引进为主的研发模式对自身竞争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8、菲仕技术—2021年11月24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 年与 2021 年 1-6 月,与新能源汽车业务相关在建工程项目没有实质性投入的原因及合 理性,相关在建工程项目继续确认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在新能源汽车业务的收入及盈利下滑、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客户北汽新能源产销率下降且库存增长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人对相关在建工程、已建成产能的相关固定资 产、对应客户产销率下降车型的存货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3)在与新能源汽车业务相关在建工程项目尚未建成、已建成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发行人动用募集资金继续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中国市场乘用车电动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发行人选择进入商用车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吉利商用车所签协议转为实际订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所得税费用总额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关于“整体盈利能力面临较大压力”的风险提示自相矛盾。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创业板


1、速达股份—2021年1月20日被否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郑煤机对发行人存在重大影响而不构成实际控制的理由;(2)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李锡元与贾建国、李优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是否系为避免将郑煤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而进行的相关安排。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郑煤机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的质保期服务,并接受郑煤机派驻的财务人员。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2)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3)发行人对郑煤机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2019 年 11 月发行人变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及承诺函》,变更后综机公司与发行人在区域及服务定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综机公司业务开展对发行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灿星文化—2021年2月2日被否

1、根据《共同控制协议》,发行人的共同控制人将稳定发行人控制权至上市后 36 个月。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市 36 个月后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出现控制权变动风险。请 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已经拆除红筹架构的情况下,共 同控制人之一田明依然通过多层级有限合伙架构来实现持股的原因。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灿星有限成立至红筹架构搭建期间,贺斌等 4 名中国公民根据美国新闻集团安排持有灿星有限股权,灿星有限经营范围包括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文化(含演出)经纪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安排是否存在规避相关外商投资规定的情形,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2016 年发行人收购共同控制人之一田明持有的梦响强音 100%股权,收购价格 20.80 亿元,形成商誉 19.68 亿元。2020 年 4 月,发行人基于截至 2019 年末的历史情况及对未来的预测,根据商誉追溯评估报告对 2016 年末商誉减值进行追溯调整,计提减值 3.47 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收购价格的公允性;(2)报告期内未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3)在 2020 年 4 月对 2016 年末的商誉减值进行追溯调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5、截至2020 年 10 月底,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及仲裁共计 8 件,累计被请求金额约 2.3 亿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对上述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2) 上述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华夏万卷—2021年3月19日被否

1、发行人自 2006 年至 2020 年,未经认证或申请流程,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发行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部分产品封面印有“教育部门推荐练字用书”字样,发行人及其相关经销商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原因及风险。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与田英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诉讼再审情况,其结果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4、鸿基节能—2021年3月25日被否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地基基础、既有建筑维护改造,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发行人认为其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业态的深度融合,符合创业板定位。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建筑业企业运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2017 版)》在列新技术开展业务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掌握并熟练运用行业通用技术属于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深度融合的理由;(2)结合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业务的特点、合同签订及对应收入确认情况,说明既有建筑维护改造业务属于新业态的理由,以及相关业务收入占比持续下降的原因;(3)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优势。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高性能隔震建筑系列关键技术与工程应用”项目的参与单位和人员,以及发行人董事长在该项目中发挥的作用;(2)发行人利用该技术实施的工程建设及对应收入确认情况。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低于净利润且曾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5、鲁华泓锦—2021年9月23日被否

1、2018 年以来,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天津鲁华先后受到 4 项涉及生产安全、1 项涉及生态安全的行政处罚,且还有 2 项涉及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请发行人:(1)说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涉及生产、生态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2)针对天津鲁华多次出现涉及生产、生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生态安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中石化的采购金额占比超过 70%,中石化同时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且中石化下属公司从事与发行人类似业务。发行人对中石化的平均销售毛利率低于 其他客户。请发行人:(1)结合与中石化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说明对中石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说明中石化下属公司从事类似业务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郭强与其亲属、发行人 员工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2)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要信息。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因调整期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影响报告期净利润分别为 2,895.77 万元、3,100.23 万元、2,420.25 万元。请发行人说明产生大额减值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6、华泰永创—2021年11月25日被否

1、徐列等管理层股东对发行人的历次出资中,部分资金系向发行人股东濮耐股份和秦冶重工的实际控制人借款取得,相关借款无利息、无期限、无明确还款计划。发行人称借款原因系管理层股东存在资金压力,但实际控制人徐列曾以 2,176.15 万元收购发行人原子公司。请发行人说明:(1)股东之间借款的合理性;(2)徐列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客户铁雄冶金和铁雄新沙于 2020 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代付款项且金额较大。中介机构未获取相应资金流水以证明代付资金性质。相关期 间末发行人应收上述客户款项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第三方公司代付款项的真实性;(2)未对上述应收款项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请保荐人发表 明确意见。

3、发行人客户建龙集团于申报前 12 个月内入股,入股价格与 2017 年第三方投资机构入股价格相近。请发行人说明建龙集团入股价格的公允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种类较多、金额较大。此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多次向实际控制人控股的公司拆出大额资金, 且事先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价格公允性;(3)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4)与关联方资金拆 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多名董监高及核心人员曾在同行业公司任职。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和原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保密义务等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7、世佳科技—2021年12月16日被否

1、2019 年发行人首次与金翼化工合作 ,当年即取得 1,186.57 万元的销售收入,且主要集中在第四季度。2020 年以来,发行人与金翼化工的交易金额快速下降。请发行人结合与金翼化工业务合作的具体背景以及发行人境外销售变化情况,说明发行人对该客户的销售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说明针对金翼化工、境外终端客户情况以及交易真实性所履行的 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 2020 年 3-5 月的间接出口贸易业务收入、2020 年 12 月境内经销收入较往年同期增幅较大;2020 年第四季度境内经销第二大经销商客户杭州林源为发行人前员工之父控制的企业,郑州鼎典、宿迁泽丰等在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客户。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遴选经销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2)说明对上述经销商的销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3)结合与上述经销商的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月份业务收入较往年同期快速增长的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所处行业地位、产品特点、研发投入等因素,说明 2019-2020 年:(1)除草剂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且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内销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农业病虫草害防控、植物生长调节与生物刺激、林业病虫害防控等类型农药制剂。请发行人结合截至目前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说明农药使用监管升 级的趋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

8、扬瑞新材—2021年12月17日被否

1、报告期各期,中国红牛对发行人营业收入的影响比例为 37.54%、30.64%、28.75%和 26.76%,对净利润的影响比例 为 56.10%、53.15%、42.78%和 43.09%。截至目前,红牛商标权属仍然存在未决诉讼或纠纷,该争议将对发行人第一大客户奥瑞金及其他中国红牛的制罐供应商与发行人的业务合作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影响。发行人披露“中国红牛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不构成业务依赖;泰国红牛产品相关涂料也由发行人间接供应,即便奥瑞金或中国红牛败诉,中国红牛的市场份额被泰国红牛所替代,对公司订单量也不会造成显著影响”。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与诉讼或纠纷的最新进展,说明“一定的重要性”与“不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2)结合最高法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关于驳回中国红牛就红牛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的相关判决内容,说明发行人通过奥瑞金向中国红牛销售是否涉及纠纷或侵权 行为,是否存在相关的诉讼与仲裁等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奥瑞金系发行人多年以来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的销 售占比一直在 30.00%以上,其持有发行人 4.90%的股份。奥瑞金也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勇控制的博瑞特系列公司的主 要客户,山东博瑞特与奥瑞金股东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报告期内,陈勇与奥瑞金高管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请发行人 说明:(1)奥瑞金入股发行人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2)发行人与奥瑞金高管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的原因,是否存在代持入股、商业贿赂等利益输送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 形;(3)陈勇控制的常州博瑞特、福建博瑞特、山东博瑞特 与奥瑞金控股股东原龙控股以及奥瑞金之间资金借贷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4)2017 年常州博瑞特以 4.36 亿元收购福 建博瑞特后,在 2019 年以 1.92 亿元将福建博瑞特台湾子公司卖给奥瑞金的商业合理性;(5)销售给奥瑞金的三片罐内涂粉末涂料价格较高的原因、合理性与可持续性;(6)发行 人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奥瑞金认定为关联方并披露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3、陈勇曾于 1998 年至 2012 年期间在苏州 PPG 包装涂料有限公司工作,2008 年至 2012 年升任 PPG 中国区市场总监。发行人于 2006 年 7 月成立,当年即与 PPG 的重要客户奥瑞金开始业务合作关系并持续十余年。在 2014 年与苏州 PPG 前次诉讼中,陈勇曾经否认股份代持事实。请发行人说明:(1) 发行人成立当年即与奥瑞金开始长期业务合作的原因与商业合理性;(2)上述合作是否侵害了苏州 PPG 的商业利益。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4、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二大股东郑丽珍持有发行人 18.20% 的股份,其丈夫陈彬任昇兴集团子公司昇兴昆明总经理,其姐夫林建伶曾任昇兴北京、昇兴山东经理,现任昇兴安徽的三片罐总经理。昇兴集团是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之一。请发行人说明:(1)郑丽珍、陈彬、林建伶与昇兴集团及其董事长林永贤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它特殊的 利益安排;(2)发行人未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将昇兴 集团认定为关联方并披露的原因。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5、报告期内,陈勇控制的山东博瑞特及子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较多客户重叠的情形。请发行人说明是否存在陈勇或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它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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