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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宠物犬立法保护问题的探讨

2022-04-08 1911 返回列表
我国动物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以犬为主的动物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目前还缺乏《动物保护法》这一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只有一些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中有部分关于犬等宠物动物的规定,但是大多是有关医疗防疫、饲养繁衍以及登记等方面,并未涉足宠物动物福利的保护。《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中有间接保护宠物动物的规定。

此外,就犬而言,《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只部分涉及犬的管理与保护的相关规定。2017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为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建立了文明养犬信用积分制度。这种制度,采用以扣分和奖分相结合的方式来计算犬主的信用积分,以此来保护犬,规范养犬,从而加强社会管理。这些规定和做法虽然对保护宠物福利具有了初步成效,但总的来说,保护范围较为狭窄,而且立法层次也较低,作用的范围十分有限。

综上,宠物法律保护在我国属于立法空白,在仅有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宠物动物福利保护的内容也几乎不存在,这一法律空白严重损害了宠物的福利,社会中侵犯宠物福利的行为也就越来越多。因而,需要重视维护宠物福利,制定一部法律来维护宠物的福利具有必要性。目前,保护宠物福利最为可行的方式,就是制定―部专门的保护宠物福利的法律规范,以及实施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我国犬及其他动物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目的中忽视保护宠物的福利

近几十年来,保护犬、猫等宠物的呼声较高,出现了新的立法要求,一些国家纷纷制定保护宠物福利的相关法律规范,而并非将犬、猫等宠物看作一种供人类赏玩的工具,开始更多地关心宠物福利的保护问题。我国宠物专门立法有所缺失,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于宠物的规定又很少真正涉及保护动物福利的内容,即使涉及宠物福利,保护的也只是从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利益角度出发,更多的是采取管理和限制的规定。在这种立法理念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以维护人类利益为主,注重对宠物的管理控制,很少真正地去维护宠物的福利。

2.宠物动物保护的力度不足

我国现行的保护宠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宠物保护的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狭窄。在现有的相关规定中涉及宠物的主要是以犬为主,其他宠物并没有具体相关规定,例如在《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中都只是和犬相关的规定。出现这种立法局面,一方面受到我国宠物保护立法目的的影响,如立法目的没有真正考虑保护宠物福利,保护宠物福利的意识在全社会还没有普遍形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宠物法律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2)保护内容不全面。西方国家的法律十分重视对宠物福利的维护,涉及宠物的喂养、买卖、繁殖、娱乐、收容、人道处死等多个角度。而我们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是关于年检、防疫、登记等限制和管理宠物的,其中《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兽药注册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是有关动物医疗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很少涉及保护宠物福利,对于宠物的医疗健康、饮食安全、生存居住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就更不曾涉及。

(3)法律责任不明确。我国现有的关于宠物的相关规定都是一些义务性的规定,要求饲养宠物的主人履行一定的手续程序,在仅有的不得虐待宠物的规定中,还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及承担责任的规定。

(4)惩罚力度较轻。现有的规定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罚多是行政性质和部分民事性质的,大多是涉及罚款和赔偿损失,缺少威慑性强的行政拘留,更别说是承担刑事责任了。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外,对宠物保护力度不足还体现在对流浪动物的管理保护制度不健全,缺乏保护宠物福利的专门制度。流浪动物的大量存在不仅给社会治理造成难题,而且也侵害了这些宠物应有的福利。为此,可以确立包括流浪犬在内的所有流浪宠物收留看管制度,合理安排流浪宠物,保护其合法福利。另外,很多时候对于损害宠物动物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建立动物法律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损害宠物动物福利,特别是损害无人管领的流浪动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宠物动物的合法福利,同时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宠物动物福利的良好风气。

3.缺乏国家层面的宠物保护法律

目前,我国还缺乏—部国家层面的全面而系统的动物保护立法,也缺少宠物福利维护的专门立法,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维护宠物的法律系统。有关宠物法律维护的相关规定都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布的较为零乱且分散,往往一部法律只间接涉及了宠物福利维护的其中一个方面,而且适用地区和范围都很狭窄,法律的位阶效力也较低,真正发挥的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完善我国宠物动物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确立以保护宠物为主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制定法律的第一步,是所有立法工作的指导准则,整个立法的全过程都是围绕着立法目的之实现展开的,所以保护宠物福利是宠物法律保护的主要立法目的。宠物法律保护的立法既要维护宠物福利,同时在保护宠物福利与保障人类利益两者之间达到平衡,在保护人类利益时不能忽视宠物的福利,始终要把保护宠物福利放在第一位,这一点必须要明确。

二、加大现有规定的惩罚力度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关于保护宠物福利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的惩罚力度过轻,一般只简单地规定了财产惩罚等措施,比如罚款、没收宠物,却没有刑事责任中的自由刑等规定,对于损害宠物福利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惩处,因此要加大现有规定的惩罚力度。另—方面,要想增加现有规定的惩罚力度,还可以通过严格查处损害宠物福利的行为来实现,让一切侵害宠物福利的违法行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立法的缺失使得凌虐、伤害宠物的做法时有发生,关于保护宠物的规定也只是零星地散布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这种由不同的立法部门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的现状,使每个部门在立法时都只立足于本部门的利益,很少顾及整体利益,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挥作用的范围极其有限,不能真正的维护动物福利,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协调发展。这时就需要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来切实地保护宠物福利不受侵犯,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专门的法律成为保护动物福利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经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10年,《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也由相关专家起草产生,这是我国动物法律保护的进步之处。但是这两部法律都只是专家建议稿,立法机关有是否采纳的选择权。如今,立法机关依然没有启动动物保护法的制定工作。宠物动物法律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经过人们的不断探索,我相信一定能够在可预见的未来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动物保护法,不仅仅只是保护犬,而是把所有宠物都纳入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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