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保障宠物健康,需要对宠物食品进行安全性评价,通过安全性评价阐明食品是否可以食用,或阐明宠物食品中有关危害成分以及毒性和风险大小,利用毒理学资料和毒理学试验结果确认宠物食品的安全剂量,进行企业质量风险控制。
人们由于习惯或者传统观念,一般对药品的安全性比较重视,而对宠物食品的安全性有所忽视,总认为比药品的要求可低一些。其实不然,现行的 HACCP系统的起源和发展就源于宇航食品的制造,实施GMP(良好的生产操作规范)就是要把宠物食品和食品、药品一样的严格管理起来,因为宠物食品的摄入量比药品大得多,而且食用者不受限量。
1.熟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关于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我国有具体规定。从1980年开始,我国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程序问题。1983年我国卫生部颁布《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94年国家颁发了GB 15193.1-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程序包括:准备工作→急性毒理试验→遗传毒理学试验→亚慢性毒理试验(含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慢性毒理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2.受试物的要求
(1)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测。
3.常用的试验动物
大鼠是最常用的试验动物之一,寿命2~3年,性成熟2~3月龄;小鼠用途广泛,也最常用,寿命约2年,生育期1年多;豚鼠等等。纯系动物,主要是通过近亲交配并按人们的需要长期选择的结果。通常经20代“兄妹”或“亲子”相互交配而培育出来的动物称为纯系动物。应用最广泛的是纯系小鼠。
1.第1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急性毒理试验用LD50即半衰期表示,它是指受动物经口一次或在24h内多次感染受试物后,能使试验动物半数(50%)死亡的剂量,单位为mg/kg体重。
本试验有局限性,很多有长期慢性危害的受试物,急性毒性试验反映不出来,尤其是急性毒性很小的致癌物质,但长期少量摄入能诱发癌症的发生,所以应进行第2阶段的试验。
2.第2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例如细胞致突变试验、小鼠骨髓微核率试验或骨髓染色体畸变试验、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等等。
传统致畸试验:所有受试物必须进行本试验。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如受试物需进行第3、4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第3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第4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4个阶段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遗传毒性或致癌性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范围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全部4个阶段的毒性试验。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行生物或类似物,则根据第1、2、3阶段毒性试验结果判断是否需进行第4阶段的毒性试验。
宠物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宠物食品,原则上应进行第1、2、3阶段毒性试验,以及必要的人群流行病学调査。必要时应进行第4阶段试验。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或虽有但量甚少,不致构成对健康有害的物质,以及较大数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天然动、植物(包括作为调料的天然动、植物的粗提品)可以先进行第1、2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1.急性毒性试验
通过测定的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
2.遗传毒性试验
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3.传统致畸试验
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短期喂养试验
对只需进行第1、2阶段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在急性毒性试验的基础上,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5.亚慢性毒性试验
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长期喂养后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6.代谢试验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7.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和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终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是否能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