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一些宠物诊疗机构存在标价不明、过度诊疗、价高质低等诊疗行为不规范问题,宠物诊疗从业人员专业化、机构管理制度化水平需要同步提升。为满足宠物诊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构建更加完善的宠物诊疗管理机制,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在部分城市集中开展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范围及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长春、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合肥、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东莞、成都、西安等20个动物诊疗机构数量超过200家的城市开展。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宠物诊疗监管协作机制,提升宠物诊疗规范化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有效防范风险、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动态监管模式,完善科学定价、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的价格管理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许可和备案管理。一是加强宠物诊疗机构许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宠物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变更从业地点未重新办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情况。二是加强兽医人员备案管理。重点检查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是否经过备案、是否在责令暂停执业期内、是否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等情况。三是加强基础信息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已备案人员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动物诊疗许可证信息在“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无法查询或者未及时更新等情况。
(二)强化诊疗行为监管。一是加强疫病防控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是否存在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继续从业的情况,执业兽医是否违规操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二是加强病历处方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执业兽医是否存在不使用病历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处方、出具虚假宠物诊疗证明文件等情况。三是加强兽药使用管理。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国产产品冒充进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未按规定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情况。四是加强诊疗服务价格监管。重点检查宠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以虚假折扣、无依据价格比较、低标高结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法律制度宣贯。一是加强法律宣贯。针对宠物诊疗活动的特点,采取有效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宣传贯彻,增强从业人员依法防控动物疫病、守法从事宠物诊疗的意识。二是加强制度建设。督促宠物诊疗机构按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物、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三是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兽医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诚信经营,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在已经开展的执业兽医备案等工作自查整改基础上,认真核实宠物诊疗基础信息,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二)集中行动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宠物诊疗专项检查,切实做到对辖区内宠物诊疗机构和备案的执业兽医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同步开展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指导宠物诊疗机构依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支持和动员兽医行业协会深度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尽快落地见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5月1日—5日2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条件保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推广规范开展宠物诊疗的好经验做法,引导相关主体规范从业;对12345、12315等渠道相关线索做到接诉即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宠物诊疗活动。
(三)加强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规范宠物诊疗秩序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报送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