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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权威解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22-11-03 696 返回列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畜牧法,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促进草畜平衡等方面,加强畜牧业绿色发展。

  为了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畜牧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出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新修订的畜牧法修改完善了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规定。包括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

  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新修订的畜牧法还增加了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对该法的相关内容书面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请介绍此次修改畜牧法的背景意义、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谢谢!

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米袋子”,也要保障肉蛋奶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农牧民增收的重要来源。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保障畜禽产品供给,促进农牧民增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我国肉、蛋产量继续保持世界首位,奶类产量位居世界前列,肉类人均消费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消费量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在肉类结构方面,近年来猪肉比重持续下降,牛羊肉和禽肉比重不断上升,满足了城乡居民多样化、多层次肉类消费需求。2021年,全国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9%,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超过76%,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超过75%,畜禽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8%。总体上看,畜牧业整体竞争力稳步提高,畜禽产品供应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我国的畜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新要求,我国畜牧业还存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支持保障体系不健全、抵御各种风险能力偏弱等突出问题,对畜牧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此次修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进一步强化畜禽种业自主创新,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风险防线,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完善支持保障措施,对于持续提升我国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保障我国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畜牧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完善:
       第一,促进畜禽种业振兴发展。保护好、利用好畜禽遗传资源,推进畜禽种业自主创新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此次修法,明确国家对畜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将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写入本法立法目的,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实施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在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同时,支持对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品种的开发利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消费需求。
       第二,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必须大力提升畜禽养殖生产能力和水平。此次修法,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完善畜牧业标准,并在种畜禽管理、养殖生产、屠宰管理、畜禽交易等多个方面强调要符合相关标准;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支持建立与特种畜禽养殖发展相适应的养殖体系;明确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规范划定禁养区域;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支持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
       第三,强化疫病防控和屠宰管理。提升动物疫病风险防控水平,此次修法,明确加强畜禽疫病监测和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强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从配套设施装备、技术培训、养殖档案、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管理,明确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以及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利用要求;增加“畜禽屠宰”一章,规范屠宰管理,要求制定并实施畜禽屠宰发展规划,规范定点屠宰制度,并对屠宰企业的设立条件、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等做出规定。
       第四,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协调推进草原保护与草原畜牧业发展,促进牧区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此次修法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态有机结合,支持牧区转变发展方式,保持草畜平衡;要求牧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农牧民改良家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促进草原畜牧业节本、提质、增效;支持加强草原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化、品牌化、特色化水平,持续增加牧民收入,促进牧区振兴。
       第五,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制度。针对部分畜禽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此次修法,明确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做好畜禽产品保供稳价工作。
       第六,完善畜牧业支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对畜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此次修法,明确要求将畜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要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同时,在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草原畜牧业防灾减灾、优化设施装备条件、完善牧区家畜保险制度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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