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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2023-02-07 660 返回列表

办事指南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002000 
    部级事项编码:17022-2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
  •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 审批依据
    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
    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
  •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 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 行使层级
    国家级。
  •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 申请条件
    1 申请范围为拟申请承担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科研项目。
    2 实验室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者是否有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同意其使用。
    3 科研项目已由科技管理部门立项并发布指南。
    4 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 禁止性要求
    未获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或者未承诺在规定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不得申报。
  • 申请材料目录
    1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申请人自备,一式2份,包括原件)。
    2 科研项目建议书(申请人自备,包括原件)。
    3 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申请人自备,一式2份,包括原件)。
    4 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者四级实验室生物安全评审报告(申请人自备,包括复印件1份)。
  • 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6/591918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zwfw.moa.gov.cn
  • 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经批准后办理批件。
    流程图
  • 办理方式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 承诺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印发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6/59191812
  •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30-11:00
    下午 13:30-16:00

常见问题

申请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二二 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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