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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二二 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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