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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指南 | (2023年版)个人所得税APP 2022年度汇算操作指南

2023-03-03 865 返回列表

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纳税申报成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阶段的纳税义务。年度汇算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本文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和操作指引进行了整理,旨在为各位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APP 2022年度汇算的简易操作指南。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更新,其中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扣除”“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等最新内容。


目 录

一、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二、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预约?

     (一)是否需要预约

     (二)如何进行预约

三、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一)简易申报

     (二)标准申报

     (三)退税和补税

四、如何做到诚信报税?

     (一)诚信报税的要求

     (二)汇算错误的更正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必须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2022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其他情形,可以免予汇算清缴,或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情形如下(表中的“年度”均指2022年度):

必须汇算清缴的情形

免予汇算清缴或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年度汇算需补税额不超过400元

年度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可以选择汇算清缴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


注:2022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 =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022年已预缴税额

汇算仅涉及纳税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另外,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如何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预约?


办理汇算清缴有三种方式,包括自行办理、单位代办、委托代办。本文主要就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行办理的具体操作进行说明。

2022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同时,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2023年2月16日至3月20日,个税APP开放“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功能。


(一)是否需要预约

根据纳税人对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需求,税务部门对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设置了预约要求,具体如下:

需要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年度汇算

可在预约功能开放期(2月16日至3月20日)的每日6时至22时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中未约满的任意一天办理年度汇算

选择3月2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

无需预约,纳税人可自行办理


总结:

(1)纳税人如选择在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年度汇算,则需要进行预约,可以选择未约满的任意日期;

(2)纳税人也可以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随时办理汇算申报;

(3)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4)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税务部门通过部分单位通知本单位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通知时段内办理,享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也可以选择在3月1日至3月20日自行申报。


(二)如何进行预约

提示:

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开始,纳税人可在3月1日前就下列事项提前进行汇算准备:

(1)收入信息核实,如不属于本人收入,可进行申诉(详见本文第三部分“对收入纳税数据提出申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实,如未填报可先填报(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专项附加扣除”);

(3)银行卡信息核实,若未添加可先添加(详见本文第三部分“退税”)。



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选择预约申报的纳税人可在预约日期的当日 / 选择不预约的纳税人可在3月21日至6月30日的任意一天:

打开个税APP,通过“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我要办税/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其中,年度汇算分为两种模式:简易申报和标准申报。


(一)简易申报

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简易申报功能。

一般而言,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如纳税年度内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可在汇算清缴阶段获得退税。

常见的可以通过“简易申报”办理汇算的情形有:

(1)年中离职,全年应税收入额未满6万元,但任职受雇期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2)年内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

(3)工资薪金收入比较低,年内某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特别提示①:许多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务报酬收入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若年度综合收入额未达6万元,可通过“简易申报”申请退税,也可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


特别提示②:此处需注意“收入”与“收入额”的不同。

其中,“收入”影响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而“收入额”是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同时影响是否可以选择简易申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收入额”的计算如下所示:

· 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税前收入

·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20%)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1-20%)

· 稿酬所得收入额=稿酬税前收入×(1-20%)×70%


· 简易申报的具体流程为:

(1)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简易申报】—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2)根据实际情况核对并确认“个人基础信息”;

(3)确认“任职受雇单位”,选择或确认汇算地(具体规则见“标准申报”对应部分);

(4)确认“已缴税额”,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可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

(5)确认无误上述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简易申报。

左右滑动查看“简易申报具体流程”


补充说明:点击进入查看“收入纳税数据”;若存在明细数据对应收入非本人取得的情况,可进行【申诉】(操作后相应收入均不纳入年度汇算,但需谨慎使用该操作,详见本文第四部分)。需注意,申诉只能用于纳税人无此收入的情况,简易申报不支持新增与修改。若需新增、修改收入等数据,需点击右上角,切换成为“标准申报”。

对收入纳税数据提出申诉


(二)标准申报

标准申报适用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超过6万元或未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点击进入标准申报模式后,系统分为“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和“我要填报空白申报表”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已根据相关申报信息按照一定规则预填了部分数据(包括工资薪金、所有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部四项综合所得),因此在数据确认无误后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更加便捷。

如果2022年换过工作、当年入职或自由职业者,则建议选择“自行填写”方式,逐项填报各项收入和扣除。

左右滑动查看“标准申报的两种填报方式”


下面对“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方式进行申报的具体步骤及相关注意点进行解读。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确认基本信息+汇缴地选择。

2、确认收入和扣除信息。

3、计算税额和提交申报。


●1、确认基本信息+汇缴地选择 ●

在该部分,需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无误,并对汇缴地进行选择。汇缴地选择的具体规则为:

(1)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以该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为汇缴地;

(3)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以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汇缴地。


●2、确认收入和扣除信息 ●

在该部分,系统会显示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申报明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各项扣除信息。每一项均可点击进入明细页面进行核对。如已预填的数据有误,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对应申报明细表或附表。


(1)完善收入信息

点击进入收入列表界面后,可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下的收入进行【新增】和【修改】。若明细数据对应收入非本人取得的情况,可进行【申诉】。

特别提示①:关于“工资薪金”部分,常见的问题及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问:

如果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收入、扣除或者缴税信息与我实际情况有出入,我该怎么办?

答:

1. 与您的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如果确实为扣缴义务人申报错误,由其办理更正申报后,您再办理年度汇算;

2. 如果您的扣缴义务人已经注销或者无法联系,您可以按照您的实际情况办理年度汇算,但请您务必保存好相关资料,后续税务机关可能会与您联系核实。您也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到相应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

问:

我取得的收入支付单位没有代扣代缴税款,我该怎么办?

答: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向您支付综合所得时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您应当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自行补充申报。

问:

发现有单位冒用我身份申报收入该怎么办?

答:

您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发现有单位冒用您的身份申报了收入,您可以就冒用身份申报收入情况进行申诉,税务机关将对您的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您反馈核实情况。

问:

离职后原公司仍申报我的个人所得税,我该如何处理?

答:

如果您离职后,原单位仍为您申报个人所得税,您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单位为您补发收入并申报个人所得税,则属于正常情况,无需处理。如果是您未取得收入,而原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您可以申诉这笔申报信息。申诉后,在网络申报时,这笔收入将不会纳入您年度汇算。

特别提示②:如纳税人存在一笔或多笔全年一次性奖金,进入“工资薪金”页面后,可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单独计税】。

一般而言,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税负较轻,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计税方式。


特别提示③: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等栏目可能存在有相应收入但显示预填结果为0的情况。因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较为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了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需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等栏目,通过【新增】填写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


(2)完善扣除信息

A. 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明细页面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四个页面。四个页面操作相同,可【新增】或【修改】。


B. 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明细页面包含: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温馨提示:由于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操作细则较为复杂,可滑动下列模块查看详细填写指南。


① 赡养老人

扣除条件判断

扣除年度赡养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以区分以下情形扣除:

1. 独生子女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照规定金额标准扣除。

2. 非独生子女的且父母中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以与兄弟姐妹按照规定金额标准分摊扣除。具体分摊方式包括兄弟姐妹按人数均摊、兄弟姐妹约定分摊以及由其父母指定分摊。在约定分摊和指定分摊方式下,每个纳税人的扣除金额不能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50%。


填报材料准备

1. 被赡养老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被赡养老人需年满60周岁)

2. 共同赡养人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出生日期,如果是独生子女不需要填写共同赡养人)


填写注意事项

纳税人身份: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② 继续教育

扣除条件判断

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扣除年度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 扣除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填报材料准备

1.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信息(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

2.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填写注意事项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五种情形。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

证书信息: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日期需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③ 子女教育

扣除条件判断

家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2. 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填报材料准备

子女教育信息(包括受教育阶段、受教育时间段等)

子女、配偶身份证件号码(没有配偶可不填写配偶身份信息)


填写注意事项

出生日期:须与身份证上相一致。

当前受教育阶段:一共有四个阶段,分别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只能采集一条信息。如果一个扣除年度内同一子女发生了升学、转学等情形后,如小升初,纳税人应当进行信息变更,这种情况纳税人可以变更发生当月,据实进行信息修改,也可以在年底12月份信息确认时进行修改。

学前受教育阶段:并非必须要子女满三周岁后才能填写。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满三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三周岁之前,提前填报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扣除。

教育终止时间: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享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否则请勿填写。从子女受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享受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当前就读国家(地区):如有变更的,不用分两行填写,可直接修改为变更后的国家地区;选择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已就读的,选择就读国家(地区),子女尚未就读的,填写子女本人的国家(地区)。

当前就读学校:同一教育阶段内变更学校的,不用分两行填写,可修改原采集的学校为变更后学校;学前教育阶段,可填写接受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没有就填无。

本人扣除比例:子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本人选择扣除比例不得变更。该项扣除全部由本人享受的选择100%;约定由该子女的父母分别扣除的,选择50%;同一子女的该项扣除父母合计不能超过100%。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扣除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父母中选择全部扣除的一方填写此表,另一方无需填写。


④ 住房租金(租金房贷二选一)

扣除条件判断

扣除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均无房而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对应主要工作地适用的分档,按照相应金额标准由承租住房的一方扣: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照第一档标准1500元每月扣除。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第二档标准1100元每月扣除。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按照第三档标准800元每月扣除。已经申请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填报材料准备

1. 住房租赁信息(获取合同编号,租赁房屋坐落地址,租赁方信息)

2. 工作城市信息(市一级主要工作城市)


填写注意事项

住房坐落地址: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期,截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④ 住房贷款利息(租金房贷二选一)

扣除条件判断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判定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通过以下方法:

1. 查合同:有的贷款合同对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了约定,条款表述诸如“本笔贷款适用于第1套房的房贷贷款政策”。

2. 咨询贷款办理银行:可通过各大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和贷款办理行电话咨询。

3. 银行官方微信号查询步骤: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 “个税”两字—根据提示选择“首套贷”相关内容查询(中国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交通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邮政银行微信公众号可通过类似方法查询到首套贷款相关信息)。


填报材料准备

1. 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地址、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号。

2. 贷款信息:包括贷款类型、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贷日期、贷款期限(月数)。


填写注意事项

房屋坐落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信息一致。

本人是否借款人:本人是借款人的选“是”,具体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或他人共同贷款等情形。本人不是借款人的选“否”,同时需填写配偶信息。

房屋证书类型和号码:

  • 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预售合同编号。

  •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已经有房贷利息支出,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填写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 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房屋证书类型填写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证书号码填写产权证号码。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

  • 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贷款类型:贷款类型分为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贷款银行:公积金贷款此项不填。贷款类型为商业银行时,此项必填。请填写总行名称,如中国银行。

贷款信息: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等信息,查阅贷款合同或咨询贷款银行获取。


⑤ 大病医疗

扣除条件判断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填报材料准备

    患者信息及医疗信息。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⑥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条件判断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填报材料准备

    子女身份信息(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监护人不是父母的,也可以按上述政策规定扣除。

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号,可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并在备注中如实填写相关情况,不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后续纳税人取得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的,及时补充更新即可。如果婴幼儿名下是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信息,也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C. 其他扣除

其他扣除明细页面包含:年金、商业健康险、税延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允许扣除的税费。


个人养老金

扣除条件判断

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 36 个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其中包括河南省郑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填报材料准备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纳税人可前往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的网点柜台,打印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验证成功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纳税人可选择通过扣缴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也可以选择自行汇算清缴时税前抵扣。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操作界面选择“扫码录入”或“手动录取”本人个人养老金缴费信息。“扫码录入”功能,即扫码本人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手动录入”功能,即输入凭证编码。

完成信息确认后可导入纳税人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纳税人需在操作界面“授权管理”选项中,开启个税APP获取本人个人养老金数据的授权。

如果纳税人无法获取缴费数据或数据不准确,可向开立资金账户的商业银行咨询有关情况。


左右滑动查看“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操作界面


D.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操作:在准予扣除的捐赠页面点击“新增捐赠项目”可录入捐赠事实。

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min(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捐赠额)

按要求填写完毕,点击“设置扣除”/“分配扣除”即可分配捐赠在综合所得捐赠扣除金额(综合所得扣除不得大于除捐赠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税额+提交申报 ●

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对或填报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标准申报。

如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有应退税款,或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款不超过400元,系统会询问是否“享受免申报”。如选择继续申报,则面临退税和补税的两种情形。

左右滑动查看“标准申报模式—提交申报”



(三)退税和补税

1、退税

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

纳税人申请退税,可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选择已绑定的银行卡,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如未添加银行卡,可选择“添加银行卡信息”。

纳税人放弃退税后,如再次申请退税,需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退税,同时遵守相关程序要求。

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 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2、 补税

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可跳转至缴税页面点击“立即缴税”,通过多种网络支付方式完成缴税。

纳税人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而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或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涉税金额较大的,税务部门将进行提示提醒,对提醒后未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对仍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进行约谈警示,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整改的依法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特别提示: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及时补税 :

1. 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 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3. 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5. 应当补税的其他情形。  


3、“首违不罚”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如何做到诚信报税?


(一)诚信报税的要求

原则:纳税人需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预填的申报数据仅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措施,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事先依据扣缴单位申报的数据等填写的,但可能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需要纳税人据实对预填的信息进行确认、补充和完善。


应避免的违法行为:

(1)违法违规添(增)加扣除项目,包括“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等。

  • 如需新增“三险一金”或其他相关扣除数据,请务必先通过扣缴单位或者凭相关票据,确定此前是否已足额扣除,恶意擅自增加扣除项目将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

  • 尤其需注意,在专项附加扣除部分,纳税人如果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 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漏填收入数据,包括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

(3)错误申诉收入数据。

  • 异议申诉功能使用需慎重。在异议申诉之前应先尝试与扣缴义务人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其办理更正申报;扣缴义务人无法联系或拒绝申报的,可进行异议申诉,但需保留好相关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后续核实。

  • 纳税人如果进行虚假申诉导致少缴税款,将会影响其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要将纳税人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预缴税款、补退税款等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留存期为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5年。


(二)汇算错误的更正

1、申报成功后,未发生已补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

作废申报路径:【办税】-【更正申报和作废申报】-【已完成】-【作废】-【确定】。

申报成功后,若未发生已缴税额或已退税额,可以作废申报。年度汇算期间每月纳税人可远程更正、作废申报的次数只有5次!超过上限后如需更正或作废申报,需要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2、如果退税申请处于税务审核环节,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之后再办理更正申报。

(1)撤销退税申请的路径:

【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退税记录】-【撤销退税】。

(2)更正申报路径:

【我要查询】-【申报查询】-【已完成】-【更正】-【更正年度自行申报】-【更正申报】。

更正申报后确认需要补交税款,提交后,重新扣补缴部分的税款即可。

注意: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个税APP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3、如果退税申请已办理成功,请参照第2点及时更正申报,缴纳多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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