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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IPO审核放宽!同业竞争不再是监管红线!

2023-03-21 570 返回列表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情形。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致使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造成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或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因此,监管部门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尤为关注,本文将从新规出发结合案例分析监管机构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重点及审核变化。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


2月17号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与之前的同业竞争相关政策相比并未有新增规定,而是采用与科创板和创业板同一的标准,由“不存在同业竞争”调整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业竞争不再是审核红线。
在之后的《(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中关于第十二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理解与适用做了明确的规定,详细回答了“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判断原则。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企业,发行人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措施。
(二)核查范围。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者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者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IPO案例


案例1: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2-27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5 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依据。(2)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股权结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合,相关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2)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全部关联企业。发行人与前述企业之间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说明该等情形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是否构成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并发表明确意见;存在上下游业务的,应对该事项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属于相同行业,上述企业业务与发行人业务之间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也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充分、合理。
2、发行人与上述企业各自独立发展和经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股权演变过程不存在其他关系;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独立于上述企业;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均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采购、销售渠道重合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部分企业存在少量供应商及客户重合的情况,均基于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而产生,具有商业合理性;以上情况不会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3、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珠海市俊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椿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全自动绕线设备和全自动电子元器件装配线存在上下游关系,但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机加件以及与关联方发生的偶发性购销业务不构成上下游关系,对发行人独立性不构成不利影响。
案例2: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11-4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目前及曾经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涉及注销及转让的说明具体情况,相关程序是否完整有效,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参照《审核问答》的相关内容,说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目前或曾经控制的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有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南京法域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诉服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速速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道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业披露完整、真实准确。截至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建国及其近亲属控制、投资、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南京置益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2)上述企业涉及注销及转让的,相关程序完整有效,定价公允。上述企业不存在股份代持,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案例3: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1-10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陈宁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2) 充分说明并分析是否存在从事、投资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宁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存在竞争性与替代性,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案例4: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2-21 注册生效)
反馈:
请发行人:(1)说明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已完整考虑宏济堂级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医药类企业等情况。(2)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 财务和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情况,说明各主体与发行人的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5)结合目前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充分披露未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 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进一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以下简称《审核问答》)问题 5 的要求,说明发行人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并结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 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相关收入或毛利指标的计算等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节选概括:
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的主体范围完整,已完整考虑宏济堂及各子公司、高元坤担任董监高等职务的医药类企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关联方企业主要从事阳光产业、健康产业、精细化工及特种玻璃业务,发行人与相关方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和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均保持独立, 发行人子公司力诺制药与关联方共用“力诺”字号,关联方业务与发行人存在显著区别,力诺制药收入占比不高,且终端医疗机构销售更为注重产品疗效、价格, “力诺”字号对发行人经营影响有限,不影响经营独立性;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叠具有商业合理性。宏济堂部分中成药与发行人心血管类化学药品制剂虽然应用领域存在相似性,但药品组成成分、主要原材料、制作工艺技术及作用机理均存在显著差异,替代性较低,不存在利益冲突,且相关收入及毛利比较低,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关联方其余业务均与发行人不存在替代性、竞争性,不存在利益冲突,未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宏济堂将继续定位于力诺集团下属的中成药、保健食品平台,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充分披露未来对宏济堂等企业的资产、业务的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力诺投资、间接控股股东力诺集团、实际控制人高元坤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避免上市后出现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
4、报告期内,济南力诺医药有限公司及章丘神农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零星医药流通业务及房屋出租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
案例5: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
反馈:
请发行人从主要产品、业务模式、核心技术、客户、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竞争环境等方面,详细分析发行人与海康威视之间经营业务的差异。请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论证海康威视与发行人 是否构成竞争;如构成同业竞争,结合《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之 4 的规定, 分析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回复节选概括:
1、发行人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就聚焦于消费者用户的需求,且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基于独立构建及运营的物联云平台,以及独立研发的区别于控股股 东的硬件智能化技术,打造了区别于控股股东的技术方案,并拓展了形态多样的智能 家居产品及服务,进而在主要产品、业务模式、核心技术、主要客户、应用场景、商 业模式及竞争环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形成了显著的区别,与海康威视形成了不同的业 务领域。
2、针对少部分海康威视面向中小企业事业群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具备直接连接萤石物联云平台特点的行业专用视频设备,其存在与发行人应用于相同或相似用途的 可能性。2018 年至 2021 年 1-6 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及毛利占比保持在 10%,且 2021 年 1-6 月已经下降至 5%左右。同时,海康威视也针对该类产品出具了专项承诺,承诺将持续控制相关产品的市场销量,保证其营业收入及毛利的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的比例控制在 10%以下。因此,上述业务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案例6: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8376)
反馈:
请发行人说明:(1)认定美埃台湾对于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 4 问的要求,美埃香港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2)蒋立就美埃台湾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是否可以有效避免美埃台湾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其他相关主体补充承诺;(3) 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并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 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 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情况、相关主体从事的具体业务等核查上述主体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节选概括:
1、美埃台湾对于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审核问答》第 4 问的要求,美埃香港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相关主体就避免同业竞争已补充或修订了相关承诺;
3、天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4、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已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
5、在判断同业竞争时,并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或者仅以经营区域、 细分产品/服务、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6、已核查并说明上 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 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7、上述企业中,除了美 埃台湾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IPO案例解析


从监管部门审核的案例分析,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主要具体关注如下要点:

1、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是否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是否可能争夺拟上市企业的商业机会;

3、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拟上市企业还应当结合目前自身业务和关联方业务的经营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

4、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

综合上述几个案例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注册制审核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给予发行人从多种维度论证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思路,例如可以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特点、底层技术应用、产品或服务的定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技术方面论证时,最好有相应的技术门槛,而不是很容易模仿或突破,例如上文提到的萤石网络,虽然与其控股股东海康威视的主营产品都是摄像头,但萤石网络销售的摄像头几乎全部要接入其开发的物联云平台,该平台已申请了超70项该领域的发明专利,构建了国内少有的亿级设备量级云平台,在行业内具有稀缺性,因此在论证其与控股股东的业务不可替代相对可以解释。


总结


综上,全面注册制之下A股IPO对“同业竞争”的监管审核有所放宽。按照原本主板核准制的审核标准,一旦同业竞争被认定,则会对上市公司构成实质障碍,是审核和监管红线,需要得到规范与解决。而今,注册制的到来让同业竞争不再是审核红线,对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有一定的松动。

今后关于同业竞争的审核会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发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产品/服务定位:产品细分(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产品优势、工艺流程、业务模式差异、市场占比、客户群体差异;

(2)应用领域、应用场景:供应链上下游关系;

(3)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毛利率差异情况、行业特殊性(相关客户、供应商在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知名企业、规模大、效益好,且有完备的采购、销售程序和制度,则发行人能更好地论证双方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让渡商业机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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