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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兽药企业因在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兽药广告被罚10000元

2023-05-11 632 返回列表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XX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在公众号发布的兽药广告含有“24小时粪便粘稠 48小时70%以上停止腹泻”的宣传内容,属于发布兽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3月9日,本局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XX动物药业(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公司公众号内发布违法公告线索,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众号标称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在此处经营,现场当事人对在公司公众号内发布兽药文章截图进行了确认。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公众号于2020年11月19日由该公司员工自行创建。2022年6月2日在该公众号内发布一篇名为“仔猪腹泻克星Ⅱ利拉克【收藏】”的宣传文章,文章中配图中含有“24小时粪便粘稠 48小时70%以上停止腹泻”的文字内容,并配以该公司名称及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利拉克”的包装图片,该宣传内容属兽药广告。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确认,该广告为当事人自行制作,自行发布无广告费用。“利拉克”为当事人生产的一款兽药,但未进行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通过后台查询,该文章实际浏览量为80次,转载量3次。2023年4月1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工业园区盛达二支路27号进行审批备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当事人确认宣传的内容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宣传的基本情况;

  3. 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授权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发布兽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公众号整改后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的浏览量和积极整改的情况。

  本局于2023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众号内发布兽药广告中含有“24小时粪便粘稠 48小时70%以上停止腹泻”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三项“(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公众号浏览量较少,影响范围小,且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故不予没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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