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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11-11 500 返回列表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省直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厅属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全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
(一)全省通用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暂行)》(青人社厅发〔2020〕89号)和《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有关条件执行。
2. 申报范围。全省各类事业、企业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其中,申报高级农经师须参加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农牧系列职称评审。
(二)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
1.申报条件。按照《青海省农牧系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青农人〔2019〕245号)和《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农牧系列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青农人〔2020〕178号)有关政策执行。
2.申报范围。海南、海西、海北、黄南、果洛、玉树六州本级及其所属县(市)、乡(镇),西宁市“两县一区”(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和海东市各县(区)级以下(不含县本级)相关领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方式
2023年全省农牧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基层“双定向”)均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开展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事项。
三、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申报条件自行核查,达到规定条件的向工作单位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
2.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备案表》审核盖章后需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未上传的视同未推荐,不予审核。
3.理论测试。各市(州)梳理汇总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连同《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备案表》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审核后,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对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理论测试(申报高级农经师不再参加理论测试)。专业知识理论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网上申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为申报人员建立账号,指导申报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个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5.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拟推荐申报人员情况,商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网上审核,逐级推荐。
6.评审环节。各市(州)组建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完成本级评审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组成正高级、副高级、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组织开展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现场答辩及成果展示。
四、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15日前,各地区、各单位完成岗位审核和申报人员账号创建工作,并将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报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2023年12月15日前,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理论测试。
2023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网上提交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并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人员信息提交至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5日前,各级评审委员会完成申报资格条件审查、材料审核,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五、明确的有关政策
1.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3〕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任职时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年限均为聘任年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但需要注明为“企业”或“临聘”。
3.破格条件。满足相关破格晋升条件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需在岗位核定之内进行申报。
4.业绩材料。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底。扫描上传的佐证材料需清晰、准确、有效(不得提交涉密资料),因申报人员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泄漏、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5. 高技能人才申报。
(1)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且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绝招、绝技、绝活和一流业绩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继续教育、论文不作要求。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高技能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推荐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获得青海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作为指导专家、教练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和评价标准直接推荐申报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各类技能竞赛、技能比赛的审核,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5号)的规定,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进行审核。
6.其他事项。援青人员、扶贫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民营企业人员申报职称,遵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1.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我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2.各地区、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勋、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3. 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在各市(州)、县(区、市)建立全省统一农牧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农牧系列基层“双定向”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精神,及时安排部署,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5.省直各企事业单位参照以上有关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6.工作中,如遇到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请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查阅。
七、联系方式
地址:西宁市胜利路交通巷4号
联系人:马凤涓    安金文
联系电话:0971-6113027     6136106 (传真)

附件:1. 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2. 2023年推荐申报农牧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牧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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