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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问题不容小觑!一兽药公司经营假兽药被立案调查

2024-01-06 472 返回列表

PART.01

2023年3月8日,广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的“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宠物营养补充剂泌保片/泌尿健康”(批号20221001),该产品涉嫌为假兽药。因该违法行为结果地及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存储地、配送地都在广州,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鹤山市某兽药有限公司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当事人经营假兽药4667瓶的货值金额为58337.5元,销售金额为58337.5元,获得违法所得金额为58337.5元。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8337.5元;

2.并处罚款¥233350元(货值金额¥58337.5元的4倍);

上述罚没款共¥291687.5元;

兽药作为畜禽养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养殖过程中使用假、劣兽药会增大养殖风险,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销售假劣兽药罪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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