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兽药生产企业:
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205号第九条 “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481号申请变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内容的,在政务大厅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变更产品的原批件交回至政务大厅” 的要求,申请人在文号核发系统中提交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及时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提交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逾期未提交的,按退回申请办理。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收件人:畜牧兽医窗口
电话:010-59191812、59191816。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