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会员: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开展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兽医协会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 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开展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委员会在各地域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简称“动物医院分级评价XX(地域名)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是在一定地域内,协助管理委员会从事动物医院分级评价资料审核、现场评价、开展宣贯以及组织交流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作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工作组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建设; (二)负责工作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组织制定工作组的计划和总结; (四)负责工作组的组建、调整、撤销等; (五)负责检查指导工作组的工作进展和质量; (六)其他与工作组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 工作组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在本地域内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本地域内动物医院发展状况,提出分级评价工作的年度规划; (二)承办本地域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核、现场评价,为申请单位提出合理建议,推进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地域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的宣贯推广工作; (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组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地域医院情况调研,并对医院基本情况进行总结,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调研报告; (二)承办本地域内的动物医院现场评价活动; (三)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研究决定工作组重要事项; (四)每年组织编写工作组年度总结和年度计划,报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工作组设组长1名、联系人1名,成员若干,组长负责工作组全面工作,组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地域动物医院情况,在本地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二)在就职单位承担领导岗位,能够调动一定的资源承担工作组工作; (三)热爱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能够高效、公正履职履责。 第八条 工作组承担单位为组长所在单位。 第三章 组建、调整、撤销 第九条 工作组的组建应当遵循按需设立、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工作组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范围明晰,工作组之间无业务交叉;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开展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的能力和条件; (三)工作组组建程序包括申请、筹建和设立。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工作组组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筹建,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工作组依托单位或成员调整,需要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工作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工作组: (一)排斥相关动物医院申请参与分级评价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利益,影响公正公平的; (二)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作组在动物医院分级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阶段。按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协助开展本地域的动物医院调研和征集工作。 (二)资格审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工作组所属地域申报材料分配给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费用缴纳。资格审查通过后,工作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四)现场评价。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工作组组织专家前往动物医院所在地进行现场评价。专家在专家委员会委员中选出。 现场评价前,工作组应指导申报单位整理现场汇报材料;现场评价时,应对动物医院进行全面考察,包括听取汇报、全面查看、调查分析等方式,最后依据相应评分标准对动物医院作出综合评判。评价过程中,动物医院应向现场评价专家提供所需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五)级别确定。现场评价结束后,工作组将《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现场评价打分表》《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现场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对动物医院作出相应的级别确定结论。 (六)级别公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确定级别的动物医院进行公示。 (七)申请复查。动物医院对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论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评,需提交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复评,复评仅限一次。复评时相关工作组应配合办公室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按照《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经费管理规定》执行,由中国兽医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统筹使用,工作组不得向申报单位额外收取任何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