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宠协
1.从2015年到2018年就动物保护整体问题做出答复,有四个要点- 强调国家意志:反对虐待动物,提倡动物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 强调我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动物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
- 强调提高保护水平是长期的工作:动物保护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民族习俗等多个社会领域,全面提高动物保护工作水平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作;
- 承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促进关爱动物、善待动物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72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7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772号(政治法律类185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99号(农业水利类35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
反对虐待动物,提倡动物福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动物保护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猪屠宰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动物保护做出了相应规定。我国是动物饲养和野生动物资源大国,从事动物生产、经营的行业较多。动物保护问题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民族习俗等多个社会领域,全面提高动物保护工作水平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系统工作。做好我国动物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加强依法保护动物的舆论宣传,促进关爱动物、善待动物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 |
2. 2019年的答复具体到犬猫的屠宰,提到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有三个要点- 强调公安部的工作,加强对于偷盗猫狗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
- 强调市场监管工作,重提食安办函〔2015〕25号。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的《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该复函是经商原农业部做出的答复,一方面表明国家不宜制定屠宰检疫规程,一方面将狗肉食用问题推给地方去处理。
- 强调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犬猫的产地检疫工作,不提屠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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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禁止食品用途的活体猫、狗交易、屠宰及猫、狗肉制品经营流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对于偷盗猫狗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依法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力度加强监管。严防“问题肉及肉制品”流向餐桌。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犬猫产地检疫、运输环节监督检查。2011年,农业部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对犬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2013年,农业部印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定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目前,全国犬、猫产地检疫检验相关工作正在依法有序开展。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检疫规程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完善犬猫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断规范犬猫的检疫工作。 |
3.2021年起,不再提及食安办函〔2015〕25号中关于“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要求”的表述,有三个新的变化- 重提《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中关于“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的结论;
- 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中“各地根据实际,以地方法规或规章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相关问题和监管”的要求,调整为“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 重申犬、猫的产地检疫,同时明确“对于尚未专门制定检疫规程的骆驼、羊驼的屠宰检疫,可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对于同样“尚未专门制定检疫规程”的犬、猫,不做屠宰检疫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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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执法普法,明确未制定相应屠宰检验规程的情形下禁止屠宰动物并销售其肉的建议近年来,我部相继印发生猪、牛、羊、家禽、兔屠宰检疫规程,指导地方做好屠宰检疫工作。2020年,《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明确,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T467-2001)执行。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只有少数大中城市出台了犬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且以管理宠物犬为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因此,我国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的条件,对于狗的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下一步,我部将持续强化动物检疫工作,指导各地严格按规定开展屠宰检疫。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强化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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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后,我部陆续开展动物检疫规程制修订工作。2023年3月,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第656号公告,制订出台野生动物检疫办法和检疫规程,明确野生动物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4月,印发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4个产地检疫规程,明确畜禽、犬、猫、蜜蜂等的产地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2023年4月,我部根据畜禽屠宰检疫工作需要,修订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5个规程,新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等2个规程,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屠宰检疫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屠宰检疫规程明确的检疫范围、对象和程序实施屠宰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对于尚未专门制定检疫规程的骆驼、羊驼的屠宰检疫,可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执行。 |
中国法治进步看动物法治,动物法治进步看伴侣动物法治,伴侣动物法治进步看猫狗屠宰。这是社会进步的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