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24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31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的通知》(疫控防〔2024〕10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种和目标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三)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按照原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 号)要求开展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猪瘟、新城疫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牛结节性皮肤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皮肤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的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五)布鲁氏菌病。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应制定布鲁氏菌病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做好免疫工作,动物免疫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移动、屠宰。非经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按阳性动物处理。
(六)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免疫。
三、疫苗种类
使用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 中查询。
四、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实施畜禽免疫的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政府采购规定做好有关动物疫苗的招标采购工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三)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措施。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具体实施措施。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二)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和动物疫苗管理。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疫苗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规范动物疫苗招标采购活动。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和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苗管理办法(修订版)》(桂渔牧办发〔2016〕84号)规定,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动物疫苗出入库情况,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
(三)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可按规定申领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申领疫苗未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0〕46号)规定的申请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畜禽养殖企业,不再发放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有关人员、养殖场户等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
(五)规范免疫操作。实施动物免疫时,要督促指导相关人员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及时更换针头,做好消毒和个人防护,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
(六)严格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各地要督促养殖场户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春、秋季动物疫病免疫效果评估,视情况随机抽检,并通报评估结果。
(八)严格规范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按规定查验畜禽的免疫情况。进行实验室检测的,要凭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九)进一步提高犬只狂犬病免疫率。各地根据实际,可采取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承担乡镇畜牧兽医监管服务职能的机构等单位设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或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村入户等方式,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实现免疫服务范围全覆盖。
(十)强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养殖场户要强化备案管理,健全免疫档案,开展免疫评价,加强技术指导和免疫情况监督抽检,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建立监测净化方案,明确免疫退出机制。
(十一)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
疫苗采购情况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及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
月报有关情况,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月底前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报有关情况,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每日16时前将紧急免疫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并抄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监督管理
(一)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强化疫苗销售使用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三)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八、经费支持
2024年中央及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已切块下达各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尽快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动物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种鸡、蛋鸡:雏鸡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代肉鸡: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种鸭、蛋鸭、种鹅、蛋鹅:14~21日龄时进行初免,间隔3~4周加强免疫,之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间隔4~6个月免疫一次。
商品肉鸭、肉鹅:7~10日龄时,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初免后间隔3~4周加强免疫。
鹌鹑等其他禽类: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生长期超过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进行二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或野禽栖息地周边养殖场有暴露风险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进行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 Re4株)或(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按GB/T 18936-2020《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和血凝抑制试验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和H7亚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不低于1:16(24或4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区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区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母畜免疫次数、母源抗体等差异,仔猪可选择在28~60日龄时进行初免,羔羊可在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犊牛可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4~6个月进行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情况开展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进行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选择与本地流行毒株抗原性匹配的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使用灭活疫苗免疫的,按GB/T 18935-2018《口蹄疫诊断技术》推荐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抗体。
(二)免疫效果评价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3
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免疫保护期到期的羊只、新补栏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
根据本场母羊免疫情况,羔羊可在3月龄后进行免疫,之后根据疫苗保护期加强免疫。
(二)散养户
春秋季对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疫区、受威胁区内养殖场户可根据应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紧急免疫。边境地区受境外疫情威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可对高风险区进行紧急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小反刍兽疫联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按照GB/T 27982-2011《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规定的ELISA方法检测抗体。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4
家犬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犬只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人间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对3月龄以上的犬进行首免,之后每年定期免疫。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四、免疫时间
宠物犬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农村家犬春、秋两季进行集中免疫,定期对未免疫家犬及时补免。
五、使用疫苗种类
兽用狂犬病灭活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狂犬病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
存栏犬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猪瘟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状况、母猪免疫次数、母源抗体消长等制定适合本场的免疫程序。仔猪可在28~60日龄用活疫苗进行初免。种猪每6个月免疫一次。猪瘟亚单位疫苗应按照说明书使用说明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猪瘟活疫苗或亚单位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6551-2020《猪瘟诊断技术》规定的 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抗体检测阳性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免疫合格个体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接种。
附件6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一、推荐免疫程序
(一)规模场:种母猪一年免疫2~3次活疫苗,仔猪也需进行免疫。商品猪根据种猪群疫病状态及保育阶段猪只发病日龄评估,可以在猪群感染时间前推3~4周进行免疫;哺乳猪的首次免疫时间应不早于14日龄。疫苗免疫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灭活疫苗和活疫苗。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发病猪场或阳性不稳定场,可选择使用和本场流行毒株匹配的活疫苗;在阳性稳定场,需逐渐减少使用活疫苗;在阴性场、原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应停止使用活疫苗。
三、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 GB/T 18090-202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规定的 ELISA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由于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抗原和抗体检测均为阴性的群体免疫28天后,群抗体转阳率应大于80%。群体免疫不合格时要及时加强免疫。
附件7
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肉鸽:25~30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初免;40~45日龄,用新城疫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种鸽在配种或开产前再强化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二、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新城疫灭活疫苗或弱毒活疫苗。
四、免疫效果监测
采用GB/T 16550-2020《新城疫诊断技术》规定的血凝试验(HA)和血凝抑制试验(HI)方法进行抗体检测。
免疫21天后,免疫抗体效价不低于1:32(25或5log2),判定为个体免疫合格。个体免疫抗体合格数量占免疫群体总数不低于70%的,判定为群体免疫合格。
附件8
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牛只实行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采用5倍免疫剂量的山羊痘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之后一年免疫一次。
使用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60~90日龄首次免疫,首免21天后加强免疫,之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三、免疫方法
山羊痘活疫苗使用5倍剂量(羊),皮内接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肌肉注射。
四、使用疫苗种类
使用山羊痘活疫苗或牛结节性皮肤病灭活疫苗。
附件9
牛羊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要求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桂农厅发〔2022〕106号)要求,全区禁止对种畜和奶畜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其他家畜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确实需要免疫的养殖场户,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
二、免疫程序
牛在3~8月龄进行免疫,羊在3~6月龄进行免疫。
三、免疫方法
接种剂量和途径,应严格遵照疫苗说明书。
四、使用疫苗种类
布鲁氏菌病活疫苗,推荐有条件的养殖场户选择基因缺失活疫苗。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模块中查询。
五、免疫后抗体转阳率的测定
检测的抗体水平与免疫保护效果无直接相关性,抗体检测主要用于评估免疫后抗体转阳率。按照GB/T 18646-2018《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规定的虎红平板凝集试验、ELISA 检测抗体。可在免疫后4周内测定抗体转阳率。
信息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