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兽药协会
张卫元在提案中表示,我国兽药产业起步晚、基础差,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相对于养殖业的高速发展和产业升级、相对于复杂严峻的动物疫病考验、相对于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标准越来越高的要求,我国兽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特别是优质高效的兽药产品的供给不足,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效果。
在张卫元看来,兽药科技创新是推动行业发展产业升级,保障人民餐桌食品安全、实现兽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此,他建议:
一、强化企业对科技创新的参与和支持力度。
技术创新需要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支撑和配套,仅凭企业以外的其他创新主体自我研发、自我转化和产业化,难以快速推动兽药创新。首先,要强化民营企业的技术支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从国家层面加大对企业独立承担项目或参与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项目的立项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8条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此外,还要强化民营企业的生产支撑。创新兽药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关键一环,在这一重要环节,民营企业承担生产角色,会吸纳更多创新要素,更好地将科技成果创新与市场应用相结合。
二、强化对创新兽药研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一是建议主管部门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以解决畜禽养殖临床实际问题为目标,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成长性看好的企业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在税收、信贷、政策性补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二是鼓励地方将新兽药研发纳入生物医疗大健康产业支持范畴,对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兽药制药工艺和新剂型创制研究项目的,以及对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分别给予研发费用补贴或资金奖励,支持新兽药研发。三是对其他渠道已立项的兽药重大关键技术项目,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行科技创新合作,列入国家研发项目,提供国家科研资金;鼓励企业自建研发中心,或推动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壮大兽药研发队伍,提高研发能力。
三、强化对兽药监测期期间管理,适当延长创新兽药保护期限。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设立监测期的目的是在该兽药在被批准上市销售后,观察扩大范围的临床使用时的疗效和不良反应等情况,为正确指导合理用药提供依据,监测期实际上还承担了新兽药市场保护的功能。考虑到新兽药研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且新药推向市场后需要有一定的培育期,监测时间较短不利于企业的投入和产出平衡,影响企业的研发积极性,也不利于市场对新兽药的培育和监测反馈,建议适当延长。
四、强化对创新兽药进行税收减免等鼓励政策。
五、强化对研发和评审过程的技术指导力度。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借鉴国际上和我国对人药创新药的做法,加大对新药研发和评审过程的技术指导力度,在资源保障的情况下,建立健全创新兽药评审工作的“事前指导、事中服务、事后监督”的全流程工作机制。特别是在事前指导上,强化沟通交流,对可进入临床试验新兽药给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方面的指导,避免研发工作走弯路和研发资源的浪费。
六、推进《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并强化评审资源配置。
创新药的发展是兽药产业发展的新质生产力,创新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和服务。我国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发布至今已有20年,相应的分类及技术要求已不利于指导研发工作,须尽快组织修订。在评审资源配置方面,对比国际上和我国人药的情况,兽药评审机构建设较为滞后,技术人员严重不足,不利于科学评审,建议参照我国人用药品评审机构情况,强化兽药评审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