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宠物医院某医师
违法事实: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笺
处罚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处罚类别:罚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动物诊所
违法事实: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名称:南岸区某某宠物诊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南岸(动防)罚〔2024〕3号
违法事实: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处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来源:重庆市南岸区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