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环节病毒扩散风险,我局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syjfyc@163.com、yibingjiance@126.com。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反馈:010—59192861、59194711。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1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完善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和非洲猪瘟检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应在生猪运输车辆进口和出口设置消毒通道和消毒池,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喷雾消毒,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屠宰生产线、屠宰间等场地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及时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定期开展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工作。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五、生猪屠宰厂(场)应定期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 六、高风险区域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阳性,且生猪来源地所在县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对相关联的生猪按批次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相关联的生猪在屠宰线上的,要对生猪内脏进行采样检测;相关联生猪产品已出厂(场)的,要对留存血液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报告和处置。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保存血液样品,按第五条规定对屠宰场环境样品检测结果为阴性后,血液样品方可销毁。 七、对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驻场官方兽医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定期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检测。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连续3次非洲猪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暂停车辆备案资质48小时,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九、开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应当采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检测方法。 十、本公告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我部之前公告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