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动物法网
央广网北京4月2日消息(记者汪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明确指出,即使犬只没有直接接触到他人身体,但因其吠叫、闻嗅或追逐等行为造成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的饲养人、管理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仅局限于动物直接造成的身体伤害。实际上,这是深化饲养动物的责任意识,进一步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最高法:被犬只吓到受伤,犬主需要担责
在这起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张某甲因张某乙饲养的犬只的吠叫和追逐行为而受到惊吓,进而摔倒受伤。尽管犬只并未与张某甲发生身体接触,但因其行为导致的恐慌和伤害,依然属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范畴。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关于责任的划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一是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管理义务,例如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防止动物伤害他人,是否遵守了相关动物饲养管理规定等。二是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是否故意挑衅或激怒动物,是否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等。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且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他们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兆成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乙未能有效管理饲养的犬只,导致张某甲受到惊吓并摔倒受伤。虽然张某乙主张张某甲是自己不小心摔伤,但法院根据接警单和执法记录仪的记录,认定了张某甲受伤与犬只的惊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乙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张某甲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周兆成称,值得注意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仅限于民事责任,如果饲养的犬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饲养人或管理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饲养的犬只伤人后,若受害者伤情达到了重伤或重伤以上,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学专家:犬主担责的前提是“饲养人存在过错”
最高法在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中称,该案裁判要旨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钱叶芳表示,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旨合法合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不过,前提是饲养人存在过错,并不等于被犬只吓到受伤,犬主亦担责。
钱叶芳表示,判决书说得很清楚,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犬只是散养的大型犬,饲养人没有予以应有的约束和管理,导致追赶路人而致人受惊摔倒,饲养人存在明显过错。钱叶芳说,如果饲养人文明养犬,不饲养烈性犬,而非烈性犬养在家中,且遛犬牵绳,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即便有个天生惧怕动物的人被犬只的动静或叫声吓到受伤了,也不构成侵权。
动物保护专家:现有养犬管理规定需要改进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近年来,多地也出台了管理规定,甚至部分城市的相关规定、条例早已实施多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遛狗不拴绳等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据媒体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一共收录了4起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案例。另外3起案件的裁判要旨分别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任由未成年人单独遛犬致人损害,违反了动物饲养管理规定,除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外,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被侵权人、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被犬只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与终止妊娠间因果关系时,除了依赖鉴定、医学结论,还应考量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价值引导,原则上认定犬只致人损害后注射疫苗和终止妊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终止妊娠产生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表示,动物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犬只给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的,犬主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他还表示,现有的养犬管理规定有不少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除了强调责任养犬和文明养犬,有关部门也要重视对犬只繁育和交易的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犬只的数量,以及允许饲养的种类。这样会大大减少流浪犬的数量,有效缓解人犬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