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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宠物医院 | 因使用人用药品《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注射用奧美拉唑钠》被重罚

2024-04-18 339 返回列表
案件名称: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

涉案企业名称:东莞市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东农农(动物诊疗)罚决﹝2024﹞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对你单位(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洋路某号某室)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单位二楼猫住院室的中央处置区处的药柜下方隐蔽处发现三盒“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武”牌“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国药准字 H20023855)”和一盒朗天药业(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蓝雪”牌“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143351)”药水。

同时现场负责人卢某提供的2份使用上述药品的电子处方笺和2张手写A4 大小的东莞市某动物医院处方笺,显示该医院的注册备案兽医“卢某”、“吴某”在医院就职期间在动物诊疗过程中使用人用药品,以及负责人卢某还在手机微信APP导出的聊天记录,该记录中显示有转账5400元人民币购买人用药品的记录,证实“吴某”通过微信网购人用药平用于动物治疗活动。

根据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随后对由法人代表陈某授权配合现场检查的现场负责人东莞市某动物医疗有限公司执业兽医师卢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该兽医师卢某对其出具的使用人用药品处方笺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最后本机关执法人员还对该宠物医院的执业兽医吴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对该宠物医院提供的吴某出具的含有使用人用药品的处方笺和通过微信购买人用药品的聊天记录给其确认,吴某对上述证据及反映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述调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在从事动物诊疗经营活动过程中,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情形为:“无上述情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裁量标准为:“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机关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处罚结果:罚款叁万元(¥30000元)

处罚日期:2024年3月22日

处罚机关: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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