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9日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兽药、人用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二联卵黄抗体、sinohp神经修复因子(犬猫通用)等4种假兽药和醋酸奥曲肽注射液、注射用氨苄西林钠等8种国药准字号人用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已同时构成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兽药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第二条“关于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宠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白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兽药部分序号13第一档“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或者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假兽药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01月29日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分别在2023年8月18日、2023年8月20日实施了三例腹腔手术,违法所得共计4300元。
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故意混淆视听违法情节较重、主动配合调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等情节,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9第二档"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青万伍仟元整(¥15,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而肆仟叁佰元整(¥4,300.00);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元整(¥19,300.00)。
2024年01月26日
2024年01月25日
案件名称: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某宠物诊所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对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3.对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三项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温州市鹿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