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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某宠物店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被罚款

2024-05-20 371 返回列表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3月11日,保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田某、王某根据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单20240307079168)对竞秀区某宠物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经营者范某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来意后,现场检查了该用品店。

经查,在其客厅的架上摆放有3种兽药。
1、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生产企业: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100386015,规格:20m1:氟苯尼考500mg与甲硝唑60mg,20m1/瓶/盒,生产日期:2023年09月19日,1盒。
2、果根素甘胆口服液,生产商:爱迪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毫克/瓶/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10125217,每100毫克相当于原生药24.4克,生产日期:20231027,1盒。
3、地克珠利溶液,生产企业:四川康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0.5%,包装5m1/支x6支/盒,批准文号:兽药字 221452045,生产日期:2023/10/12,9支(1盒半)。
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并对上述材料依法复印取证。经电话请示局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摄像拍照取证。
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3月18日,执法人员对竞秀区某宠物用品店经营者范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进、销货记录,并承认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共进购:1.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1盒:2.果根素甘胆口服液,1盒;3.地克珠利溶液,2盒。销售价格:1.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30元/盒;2.果根素甘胆口服液,38元/盒;3.地克珠利溶液,90元/盒。30+38+90x2=248(元),上述3种涉案兽药货值金额为248元。地克珠利溶液销售3支,3x15=45(元),折扣后实收4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 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竞秀区某宠物用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范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保农(兽药)先登[2024]10号】和财务清单【保农(兽药)先登〔2024]10号】一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事实。

三、3张涉案兽药在美团网站上的进货数量,销售价格数量截图以及实际成交价格的截图证明了涉案兽药产品进货数量、价格、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送达了保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农(兽药)罚告〔2024〕10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农规〔2023]5号)(兽药部分)2条,“初次违法的:违法情形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在不足2000元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的3种兽药,包括:1.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1盒;2.果根素甘胆口服液,1盒;3.地克珠利溶液:1 盒半(9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 40 元。

三、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48元)2倍的罚款即 496 元 。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 536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行保定市东风中路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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