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共计25条。结合现实需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不断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
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庞大,市场上涌现出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寄养等场所。针对这些新兴场所,实施办法草案也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
其中,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