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兽医工作实务解析
不履行动物检疫职责的责任? 通过出证系统查询,XX乡镇在2021年度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数量为0,官方兽医甲负责该乡镇动物检疫工作。经过核实,官方兽医甲认为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动物发生传染病有追究责任的风险,通过索要检疫规程以外的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拒不受理该乡镇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等做法规避风险。请问,官方兽医甲的行为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是处分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关于处分责任解析 官方兽医未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检疫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关于刑事责任解析 玩忽职守体现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是指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动物检疫职责,致使辖区内动物未经检疫流通到区域外,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官方兽医对于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其存在主观过错。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官方兽医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动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构成动物检疫失职罪。 关联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