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赴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当场查获兽用驱虫药一批。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11月开始对外销售上述兽用驱虫药,直至案发。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库存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罚款4032元,罚没款合计5460元。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没收库存兽药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犬用),其中规格为用于体重<4kg的犬:3支,规格为用于体重4kg~10ko的犬:4支; 2、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 3、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4032元。罚没款合计5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