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宠物店经营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仑农(动监)罚〔2024〕第000004号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某宠物店于2023年9月8日在位于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西路的店面房将1只布偶猫以人民币2500元的成交价格进行出售,其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任何相关有效凭据。当事人的行为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条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末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宁波市北仑区畜牧兽医总站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动物不具备动物检疫补检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内容来源:宁波市北仑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