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2023年7月开始经营杭州临平某宠物生活馆,经营范围为宠物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服务;宠物美容等,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024年4月25日,临平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查获该宠物店货架上存放有4瓶兽用非处方药:安立清,月苄三甲氯铵溶液,生产企业: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兽药字020032015,生产批号:20220503,有效期至:20240522。
该产品上有标价18元/瓶。经调查,该产品为店面转让时一起打包在内,当事人没有自行进货。
该产品现在是作为其经营场所消毒使用的,开始营业至今没有销售过该产品。当事人将兽药产品放置在经营货架上,并标注有18元/瓶的价格,我们认定其存在经营兽药的行为。当事人对此认定没有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全部兽药产品月苄三甲氯铵溶液4瓶
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临平支行缴纳罚 (没)款或通过浙里办(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款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