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象山某宠物诊疗中心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农(动监)罚〔2024〕第000002号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象山某宠物诊疗中心于2024年2月13日在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步新路实施了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被本机关行政处罚过。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浙农法发(2023〕12号)动物防疫相关违法行为第14条“违法行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适用情形:属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情形;裁量标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等次的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