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在为市民的宠物犬治疗皮肤过敏问题过程中,开具处方笺共10张,使用春季花粉I提取液原液、春季花粉III提取液原液、夏秋花粉I提取液原液、臭椿花粉提取液原液、多价真菌I提取液原液、蟑螂提取液原液、室内尘士提取液原液、多价昆虫提取液原液等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共5次。
其中,2023年12月9日,该单位共开县处方4张,2张用于过敏原测试,2张用于脱敏治疗;共使用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2次:第一次为使用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通过皮内注射的方式对犬进行过敏原测试,每种药品用量为0.1m1,经测试发现该犬对于8种过敏原均有强烈反应;第二次为使用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通过淋巴结内注射的方式对犬进行脱敏治疗,每种药品用量为0.1ml,配合华牧灭菌注射用水1支2ml进行注射。之后,该单位分别于2024年1月6日、2月3日、3月2日通过上述淋巴结内注射的方式,使用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对市民的犬进行了3次脱敏治疗,每次开县处方笺2张,3次共开具处方笺6张,每种药品每次用量均为0.1ml。在上述动物诊疗活动中,该单位共计收取诊疗费用5698元,包含1次过敏原皮内测试套餐费用1699元和6次脱敏注射治疗费用3999元(每次666.5元);但实际仅对犬进行了4次脱敏注射治疗,费用共计2666元。该单位共使用5次上述药品进行诊疗,诊疗费用为1次过敏原皮内测试费用1699元及4次脱敏注射治疗费用2666元,累计获得违法所得4365元。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规格为1ml/瓶,每种药品各使用5次,每次用量各0.1m,8种药品各使用了0.5ml,瓶中剩余药品该单位已上交本机关依法处理。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系2023年12月1日为治疗市民的宠物犬,从生产单位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每种购进1瓶,共8瓶:其中1瓶蟑螂提取液原液在使用过程中药瓶破损,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生产商重新寄来的1瓶药品。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使用的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是基于人体模式研发,通过提取过敏原物质制成的产品,不属于兽药范围,但该单位将上述药品用于诊断、治疗犬只皮肤过敏病,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兽药含义,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情形,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为假兽药。北京某某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生产单位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中明确上述药品仅供科研使用,该单位在明知上述药品不属于兽药且仅供科研使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药品用于动物临床诊疗活动,存在一定主观故意,但市民反映的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宠物死亡问题无法确定是因使用上述药品所导致。该单位将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仅用于市民的犬,且接到市民举报后,该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与市民达成和解,于5月20日将全部诊疗费用5698元及其他补偿费用共计37333元退赔给市民。
该单位未将上述8种过敏原提取液原液药品用于其他动物,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以上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七二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农罚(2024)3002号
内容来源:信用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