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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咨询常见问题56-63

2024-08-03 148 返回列表

问题:新制品监测期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回答:目前,法规上尚无监测期内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收集监测期内该制品的生产、检验情况,临床使用不良反应情况等。


问题:猫三联产品能否同时提交应急评价和临床试验申请?

回答:应急评价是评审工作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适用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的兽药。临床试验申请应符合农业部令第55号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58号有关要求,目前尚未规定两者不能同时申请。


问题:在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的中试生产时,能否采用生产口蹄疫合成肽的生产线来中试生产其他合成肽制品?

回答:兽药GMP中,合成肽生产线没有限定生产合成肽的产品种类,如果是合成肽产品,工艺相同,可以共线生产。


问题:兽医诊断制品申报时,对原辅材料有什么要求?

回答: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2号要求,对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料应明确来源,制定企业内控标准,提交检验报告,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问题:兽医诊断制品成品质量标准是否可以不做敏感性和特异性检验?

回答:为控制产品质量,兽医诊断制品质量标准必须包括敏感性和特异性检验。


问题:临床不批准办结通知书“临床试验方案中效力仅在一个省进行,不符合规定”如何理解?

回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58号规定,应在三个省进行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问题:宠物用疫苗在完成实验室研究后,能否同步申请优先评审和临床试验申请?

回答:优先评审是新兽药注册的一种评审工作方式,是需要完成所有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后才能进行新兽药注册申请,所以不能同步申请优先评审和临床试验申请。


问题:新兽药注册,收到初审退审意见,如果同意退审意见,是否需要回函?

回答: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92号要求,为了规范评审程序,建议在收到退审意见后,如无异议应进行回函。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收到回函,视为同意退审意见和结论。


来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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