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某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和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案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晚3名实习生在没有执业兽医师指导的情况下对举报投诉人的宠物犬实施了抢救。处罚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 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