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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某宠物医院 | 未建立用药记录和使用劣兽药,被重罚

2024-08-20 124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花农(兽药)罚〔2024〕1号

违法依据:未建立用药记录和使用劣兽药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为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兽药进行治疗,是兽药使用单位,但未建立用药记录;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内货架上存放有通用名为“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支 (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复合维生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维生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维生素*注射液”*支(规格为*/支、*支盒,有效期至*),均超过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认定为劣兽药。

且当事人开具的《广州某动物医院处方笺》发现有使用上述劣兽药的记录,其中分别开具使用了“硫酸阿托品注射液“最少*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最少*支、“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最少*支、"复合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维生素*注射液"最少*支。

当事人虽分别于2023年10月20日及2024年1月25日提供了“维生素*注射液”、“复合维生素*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的网上平台购货记录和*张不可查实的购货单供执法人员香阅,但"维牛素*注射液"的讲货日期(2023年9月23日)与存货产品有效期《有效期至* 有空档衔接不上,"卦龄林可霾素注射液"的进货数量(*盒共*支)不符合实际使用数量(*支),而*张进货单因无法査实不予认可。

综上,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使用了劣兽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维生素*注射液”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上未建立用药记录和使用劣兽药的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三十八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

处罚日期:2024年07月07日

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农业农村局

来源: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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