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JJ01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四川省污染源监察记录(成环监检202404116512102)、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JJ041102号)、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经营者何某委托接受调査时所制作的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JJ042902号)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证据二: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经营者何某委托接受调查时提供的材料: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经营者:何某)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何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何某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授权委托人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执业兽医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射线装置使用说明原件一份、锦江区某某宠物诊所射线装置收费小票复印件二份、成都某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条款复印件一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品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我局于 2024年6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JJ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JJ012号)《送达回证》为证。综上,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100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28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贰任捌佰元整)。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7月08日
来源:成都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