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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某宠物店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做绝育手术猫死亡,被罚

2024-09-05 182 返回列表

处罚决定书:州农(动监)罚〔2024〕1号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29日接到群众投诉其饲养的宠物猫在湘西高新区有某某宠物店进行绝育手术后,于5月20日死亡,5月30吉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高新区某某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店不能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
因高新区不属于吉首市辖区,6月5日其将违法线索移交我局。2024年6月6日,在执法人员亮证检查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后,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涉案门店及诊疗场所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为防止涉案物品证据丢失,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器械及兽用药品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6月11日予以立案,对当事人进行情况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6月17日解除登记保存,6月26日举报人配合调查提供核实证据,7月1日州政务中心查询当事人无办证记录证明,到此案件调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湘西经开区有某某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18;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做一万元的。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诊疗活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70元

2、处以罚款:3100元

合计罚款:3970元

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5日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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