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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因病送往某宠物医院,治疗多日却死亡,看监控遭拒绝,矛盾激化

2024-09-15 171 返回列表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宠物开始进入寻常百姓家,甚至成为重要”。因宠物消费、宠物医疗等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街居民黄先生(化名)的“家庭成员”向京溪司法所反映,其宠物猫因病送往某宠物医院诊疗,治疗多日却突然死亡。
黄先生在悲痛之余对宠物医院是否尽职救治其宠物猫等产生怀疑,要求查看事发监控视频,但遭到对方拒绝,双方矛盾激化。
黄先生向京溪司法所申请介入调解处理其与宠物医院之间的纠纷,并就诊疗费用问题进行调处。
京溪司法所联合介入云景花园社区调委会后,立即会同社区法律顾问邓亚娟律师组成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到场调解。
黄先生陈述,某天凌晨1时,其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经多日治疗后宠物猫状态尚好,却在第五日上午9时突然传来宠物死亡的消息。
黄先生称,当日凌晨3时双方在群聊中仍有沟通宠物的病情,宠物医院未提示宠物猫存在死亡的风险,并认为宠物医院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进行抢救,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宠物猫死亡,故要求宠物医院提供相关的诊疗看护视频进行核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无须支付诊疗费5900余元。
宠物医院回应称,猫咪系因肺泡破裂呼吸衰竭、疱疹病毒感染等自身疾病的发展变化所导致的,其死亡结果与医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部分视频双方已在派出所査看过,故黄先生不应将过错归责于宠物医院,宠物医院不负有赔偿责任,黄先生应按约支付诊疗费用。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宠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综合考虑认为,此类宠物医疗纠纷案件应充分结合治疗行为适当性与宠物自身病情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黄先生出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宠物医院的诊疗行为系唯一且直接导致宠物猫死亡的原因,故黄先生要求宠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诊疗费用的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就诊疗活动后可能产生死亡等危险情形尽到明示告知义务,应就其该部分的诊疗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经调解员的耐心劝导、释法说理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黄先生支付给宠物医院1000元诊疗费用后,双方就涉案纠纷就此终结,双方不再以宠物猫死亡纠纷一事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该起纠纷最终化解。
本案系因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宠物被视为饲养者的“财产”,故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之诉。
宠物医疗纠纷与人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差异,无法适用自然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而是以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审理,需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具有过错、存在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相较而言,此类诉讼中举证难免涉及动物医疗所涉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举证门槛。针对此类情形,宠物所有者应当有风险意识,尽量全面了解宠物医疗行为细节,知悉治疗后可能发生的结果,做好与宠物医院之间的沟通,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便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京溪司法所相关人员表示,通过本次纠纷的调处,提醒各位“铲屎官”在宠物就医时,注意筛选有资质的宠物医院及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仔细研读相关治疗条款和收费标准。
宠物医院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检查或从事诊疗行为时,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尽可能为客户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可能产生的危险情况进行充分的说明,保留相关凭证和检查结果,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来源:信息时报 记者 何家贵 通讯员 贺鸿雁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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