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宜农(动防)罚〔2024]9号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05月11日,宜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宜丰县某某宠物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的行为,依法按照假兽药处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关于《兽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假疫苗3支、注射稀释液3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 元;3.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168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240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宜丰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机关:宜丰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日期:2024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