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4]JN017号
我局于 2024 年5 月 30 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使用射线装置以上事实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4]JN3-0530001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4]JN3-0530001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 2024年7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4)JN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我局在办理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62.21元(大写:肆仟陆佰陆拾贰元贰角壹分),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本决定的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