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宠物医院 | 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被罚
处罚决定书:沪奉农(动卫)罚〔2024〕054号
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2024年7月24日在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号使用未经执业兽医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合计金额11465元。违法所得11465元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奉农(动卫)罚[2024]053号】中没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09月20日